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前,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补充完善法律法规等依据。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新法律依据进行了完善补充,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二是调整部分举报奖励条款。对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时结合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了奖励标准之外的情形如何进行判定。三是明确、完善受理方式。举报人可通过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特服热线、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以及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进行举报,四是规范发放方式及领取流程。待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奖励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市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五是明确保障及监督措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年初预算保障,专款专用,定期进行公示,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规定》要求,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