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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9-05 18:32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为加强我市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    

请于912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规划发展处,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刘志海    

联系电话:28208900    

201995    

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范围之外的技术服务,应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和事权分工相结合原则,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市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行业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规范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五条 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单位,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第六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按照《管理办法》公开相关信息,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对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申请事项,市应急管理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两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符合性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按照资质认可评审准则进行现场评审,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未通过的,由专家组提出补正事项的全部内容,限期30天予以补正;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内书面告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在资质存续期间,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的,市应急管理局可依据有关规定简化现场评审。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并对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开和更新机构综合信息及业务信息。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不能同时承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应急管理局资质认可机关,或登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填写、上传从业告知书,并接受市、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时,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专职评价师,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工作。现场勘验(检测检验)应当实时记录,并经委托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应在委托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原因不能拍照(摄影)留证的,需委托单位书面确认。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项目组成员,应按照相关业务范围的所有专业能力要求进行配备,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列明所有项目组成员姓名、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号、专业及工作任务,并由项目组成员签名。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项目自行政审批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自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在机构网站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附件1)。    

第四章 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事权分工,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资质认可机关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资质有效性、认可业务范围、从业告知、规范执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承担安全评价项目审批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检测检验活动的资质有效性、认可业务范围、从业告知、规范执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检验服务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将其资质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每3年至少覆盖1次,重点监督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对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过(从业告知)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外埠机构(非注册在本市机构,以下同)实施抽查,抽查频次、方式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确定。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原则,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过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外埠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列为区重点检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投诉举报核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结果抄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机关。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需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外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做出撤销资质处罚的,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并与机构注册地资质认可机关发函告知,处罚结果上报应急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警示约谈制度(附件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视情对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警示约谈: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再符合资质认可或者资格条件仍继续从事相应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 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结果失实的;     

() 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检测检验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或运行的;     

() 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市场秩序的;     

() 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变更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的;     

() 不接受、不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其他需要实施警示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警示约谈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完成警示约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和警示约谈信息。     

行政处罚记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机构,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以下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购买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授予其荣誉或提供政策扶持:     

(一)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在一个年度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接受过3次警示约谈的。     

第二十六条 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技术审查的单位,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委托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技术审查单位存在隐瞒不报情形的,取消其3年内承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    

外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一个年度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接受过3次警示约谈的,3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项目。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规〔2014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规划发展处(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项目概 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所属行业        

评价类型        

项目简介        

(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             

评价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评价机构        

机构资质证书号        

资质有效期至        

项目组组长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号)        

(专业)        

项目组成员        

技术负责人        

过程控制负责人        

报告编制人        

报告审核人        

评 价现 场        

现场勘验人员        

现场勘验时间        

现场勘验图像        

(查看照片)        

评价结 论        

报告签 发        

报告签发人:        

签发时间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信息公开表    

项 目概 况        

委托单位        

项目所属行业        

检测内容        

检测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检测检验机构        

机构资质证书号        

资质有效期至        

项目组组长        

(姓名)        

检测内容        

检测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现场检测检验时间        

现场检测检验图像        

(查看照片)        

检测检验结 论        


    

附件2         

警示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被约谈人员            

(注明姓名、职务)            

约谈人            

记录人            

约谈原因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约谈参与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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