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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9〕9号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2-02 10:09

各区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应急局      

2019年11月25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      

(二)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      

(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补偿项目;      

(五)市级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及安全生产执法装备购置项目;      

(六)市级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项目和安全标准化达标奖励项目;      

(七)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政府承担项目,应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资助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对企业承担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市应急管理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意见,市应急管理局据此编制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相关区财政局收款后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的项目,市应急管理局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验收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在局门户网站(http://yjgl.tj.gov.cn)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专栏,汇总集中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5日止。原《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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