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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19 15:56

各区安委会:

为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安办〔201920号)精神,严格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现对第四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 2019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2019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天津文林印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 2019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天津格特裘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相关培训档案。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 201910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津南区的天津市天宇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2019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天瑞合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没有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2019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天津市津南区美镛成衣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全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2019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天津盛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 2019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 2019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天津市友邦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刘某、牛某3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七)项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10. 2019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津菜典藏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冷库等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2019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威盛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单位壹万伍仟元整罚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2. 20199月,执法人员在对南开区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雅安道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油罐人井内防爆接线盒和穿线的铁皮金属管未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国家标准安装接地。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 2019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天津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15桶(15Kg/桶)、稀释剂27桶(15Kg/桶)、固化剂28桶(2Kg/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4. 2019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天津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原料及成品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日报表与实际储存不一致。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个别企业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学习仍然存在差距,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识不足,仍存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正确合理适用《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02019

(联系人:张树军;联系电话:282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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