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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4-09 14:48

各区安委会:

为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安办〔201920号)精神,严格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现对第一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201910月,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鲁华泓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7103反应釜高温树脂溶液泄漏着火事故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0201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情况下擅自复工复产、启动生产设备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构成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1912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坐落于河东区的天津旭美餐饮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六项隐患均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7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19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威盛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单位罚款壹万伍仟元、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4.2020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航生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20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天津市峰光大酒楼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1911月,执法人员在对坐落于红桥区的天津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记录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201912,执法人员在对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的天津市天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20201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津南区的天津冠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给予责令整改,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201912月,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南开区公交长江道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5号汽油罐人井内电线的金属护套管和防爆接线盒未做接地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020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的天津中芬乳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制冷操作工冯某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019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的天津市基杰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员工韩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七)项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12.2020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的北京中源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9月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备案,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2020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天津市永泰达气体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给客户输送氮气时使用氧气瓶充装氮气。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壹万伍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2020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在河西区的天津市大亨新业制冷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伍佰元,并处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20191211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武清区孙某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气、氩气、氮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并处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个别企业隐患整改不及时,对特种作业人员缺乏管理,特别是在疫情期间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在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结合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采取四不两直、回头看检查等方式,严格落实“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四铁”要求,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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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树军;联系电话:282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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