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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30 18:57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第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202012月,执法人员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盛缘皇冠明珠喜满堂婚庆文化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变电室电工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至2016825日)已过期且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202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金易通(天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企业员工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202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天津嘉泰伟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品库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202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通用仓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202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市豪运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2021年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第八十五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2021年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渝军康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饭店东侧疏散出口未设置疏散出口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 2021年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新煮意餐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饭店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 2021年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天津巨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 2021年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天津泰明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玖仟肆佰捌拾贰元,并处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2021年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红桥区鱼朋烤鱼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饭店隐患排查未如实记录。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 2021年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格拉司通机械(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 2020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天津京哈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非防爆)。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 2021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明玉恒达(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静电喷涂干式除尘器(一台)、喷房(一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 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天津晨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3人)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 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天津广林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配电室绝缘手套和绝缘靴超期未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天津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分别违反了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以上三项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以上三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个别企业仍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不落实,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特种作业和操作人员缺乏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针对春夏交替之际事故易发的行业和领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持续坚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严格落实四铁执法要求和六必执法方式,落实三项制度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021年430

(联系人:杨海宝,联系电话:280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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