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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22 17:16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第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 2021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甄酪坊(天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天津董宴荃鸭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天津艾美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2021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奥润吉诺(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红桥区的天津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洪湖里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2名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天津恒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桐朋饭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 2021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天津市亿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健全财务部、质检部、供应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处罚的行政处罚。

10.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市和昌贸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报告2020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该行为违反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市鹏天阁时代酒楼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格拉司通机械(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 2021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天津昌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池及旁边污水井盖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 2021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坤浩车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2人)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 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天津鹏豪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1人)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 2021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天津君晟三合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3人)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 2021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天津琪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转库未安装可燃气体探头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曝光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个别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存在不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把企业安全部门的日常检查等同于隐患排查,不能真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暴露出对从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当前正值盛夏之际,强对流、强雷电、强降雨天气高发,伏天高温高湿,是事故的高发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着力推动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落实隐患排查机制。同时加强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把普法融入执法过程,持续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021年7月22日

(联系人:杨海宝联系电话:280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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