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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1-03 14:36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第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 2021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天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1年6月,执法人员在对坐落于红桥区的陆杭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5名员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21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必优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过期。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21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天津市金稳通车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用危险物品。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21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奕诚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套粉末静电喷涂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21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天津市米兰意食尚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其中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两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2021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天津市星宇达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污水沉淀池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2021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天津市创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2021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天津中教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021年7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企业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具有重大疏漏。其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2021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企业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具有重大疏漏。该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2021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市天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2021年7月执法检查时,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的3项隐患均整改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典型案例4件

13.2021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灯塔油漆销售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2021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天津市起重设备五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2021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天津市恒真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灌装车间存在较大危险因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2021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天津科锐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涉嫌危险作业罪实施行刑衔接案例1件

17.2021722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天津市江铭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尘涉爆作业区域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无粉尘清扫制度、无粉尘清扫记录;铝粉尘打磨区域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打磨区域电气线路不防爆;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安装锁气卸灰装置;该企业厂房中存在8间宿舍与打磨车间处在同一建筑物内。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打磨区域生产作业行为,立即将宿舍中住宿员工及卧具撤离、清走。

725执法人员该公司暗查发现该企业私自恢复铝粉尘打磨区域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通报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企业没有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没有对照《安全生产法》真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使用无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对危险化学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对责令改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甚至擅自生产,涉嫌刑事犯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同时,加强宣传,把普法融入执法过程,持续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021年11月3日

(联系人:杨海宝;联系电话:280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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