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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4-25 16:22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2年第季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2022年第一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2021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银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1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天津市星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循环水池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已经辨识并登记在册,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2112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天津全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22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天津浩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蒸压釜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22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美味加(天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除尘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22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天津亿鸣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七)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20222执法人员坐落于西青区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冷凝器平台水箱、污水处理水井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但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2022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市凯斯特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套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20220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天津市盛鑫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储存氧气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021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配电室特种作业防护用品过期未检测,现场无其他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0223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味雷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储存、经营三类烟花爆竹制品合计55经调查,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二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12.2022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马尔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20223,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红桥区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20223,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天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项违法行为,其中未在车间配电箱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两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2022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天津市翱圣工艺指甲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学时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 2022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天津市天顺碱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设置安全总监。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个别生产经营单位仍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不落实,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不规范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合法证件上岗作业缺乏管等违法行为。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汲取典型案例的教训,在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落实双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方面强化管理,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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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海宝联系电话:280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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