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zf
logo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市应急局公布安全生产“一案双罚” 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6-27 17:00

    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天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津安办〔202212号 )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结合“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的活动主题,市应急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案例,深入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对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330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35kV变电站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喷漆车间中间涂漆仓在中间靠北通向西侧走廊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上述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项、第一百零五条第()项规定,对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作出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少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人民币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作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通道,必须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本案中,35kV变电站作为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该危险作业场所缺少警示;喷漆车间内易聚积可燃性气体,存在火灾爆炸的危险,其中间涂漆仓在中间靠北通向西侧走廊的方向虽然设置了出口,但标志不明显,在发生事故时不能起到指示紧急疏散的作用。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一案双罚”,督促企业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2.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市丰卓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425日,武清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丰卓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结果】

武清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对天津市丰卓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赵天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特别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双重预防机制重点要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本案所涉天津市丰卓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赵天丽未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天津市丰卓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和其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切合了今年安全月“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的主题,同时对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红桥区应急管理局对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32日,红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

红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人民币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202112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属地管辖权由西青区划转红桥区,红桥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开展企业帮扶与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前向企业下发《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暴露出企业在委托第三方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存在管理缺失。实践中,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部分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红桥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一案双罚”,增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安全管理意识,提升了管理水平。

4.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晟磊开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32日,蓟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晟磊开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款规定。

【处理结果】

蓟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天津晟磊开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尹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正确辨识危险因素,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但实践中,有些从业人员存在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缺乏识别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技能和能力。企业往往没有算清安全教育培训与生安全产事故这笔账,对员工安全教育敷衍塞责。蓟州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加强了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视,推动安全管理职责落地落实,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注重安全细节管理。

5.宁河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市恒合金属制品厂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418日,宁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恒合金属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处理结果】

宁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对天津市恒合金属制品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胡文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企业风险因素辨识可能产生后果的研判,是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是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作出第一时间处置的依据,是最大限度降低人员、财产损失的有效方法。宁河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教育,指导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2022622

(联系人:王彧;联系电话:28051618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