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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07 16:18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季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落实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现对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2023年第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一、2023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20000元罚款。

二、2023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20000元罚款。

三、2023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7000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四、2023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其中: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1000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合并2项,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2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五、2023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其中: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10000元罚款;用于切割的乙炔气瓶使用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10000罚款。合并2项,令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公司20000元罚款

六、2023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消除,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0元。

七、2023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提取车间二层平台乙醇渗滤工艺储罐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探测半径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10000元罚款。

八、2023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20000元罚款。

九、2023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10000元罚款。

2023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其中:调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探头、排风设施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24000元罚款;自动喷涂线外侧走廊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处于关闭状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24000元罚款;合并2项,令限期改正,该公司48000元罚款。由于该公司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不健全、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方管理不规范、粉尘清理制度未落实、允许未取得相应证件的人员上岗作业等问题。各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并落实相应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加强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此外,当前正值春节来临之际,各类商贸活动进入旺季,部分生产经营企业人员离岗返乡,是事故的易发期。各企业要加强防范,结合当前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统筹谋划好节前节后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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