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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17 15:07

一、制定背景    

《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设立1亿元(每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及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投入。该专项资金设立以来,市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近4亿元,支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70余项,带动企事业单位累计投入近9.35亿元,消除了天津港南疆石化区域、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等区域存在的一大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为安全天津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要求,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亟需对原文件的资金支持范围进行调整。经过多轮次与市政府办公厅磋商、协商,2019年11月,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新的《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作了大幅调整,将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领域建设纳入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应明确了《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35号)》同时废止,修订与之相配套的《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    

二、修订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9〕9号)》。    

三、修订过程    

2019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原则同意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的《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应急管理局规划发展处市财政局经建一处研究后,一致决定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项目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近几年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经多次与市财政局业务处研究协商,对原《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改动,完成了初稿撰写工作。并以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集团公司、16个区财政局与应急管理局及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收到17个市安委会成员单位、14个集团公司、16个区、8个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回复,均无修改意见)。随后完成法律审核,截至12月初,正式形成报审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项目管理办法》从原来的24条,增加到27条。    

第一章为“总则”,包含1-3条。主要阐述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目的和依据、项目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项目申报范围”。    

第三章为“项目组织管理”,包含5-7条。规定了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在项目申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第四章为“项目申报及审核”。包含8-14条。主要明确了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初审程序、项目初审内容、项目论证评审、签订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流程等内容    

第五章为“资金安排与使用”,包含15-16条。引用了《资金管理办法》中资金安排、资金下达内容,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定环节。    

第六章为“项目实施与管理”,包含17-22条。主要明确了从项目调整、项目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初审第三方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的有关管理要求。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包含23-26条,主要规定了项目组织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稽查、绩效评价和审计职责,明确了项目实施单位和职能部门违规处理及情形。    

第八章为“附则”,第27条。主要规定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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