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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1-25 17:04

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不再办理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储存场所)的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取证企业,现有许可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

二、2023年1月1日起,对不带有储存设施(有储存场所)、带有储存设施及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将许可范围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柴油”。2023年1月1日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许可范围中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可从事“柴油”经营,原许可继续有效,到期换证时一并申请变更许可范围。2023年1月1日前柴油经营企业未取得柴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申请办理相关许可。

三、2023年1月1日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许可范围中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可从事“柴油”生产,原许可继续有效,到期换证时一并申请变更许可范围。2023年1月1日前柴油生产企业未取得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应申请办理相关许可。

四、凡涉及相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登录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或相关信息更新,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涉及企业的相关情况,并监督企业及时履行登记义务。

特此通告。

2022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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