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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12-09 17:20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市应急救助工作。本市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

天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市防灾减灾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

2.2 有关成员单位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根据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评估。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具有救灾职责的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视情况采取措施

4 灾情信息统计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

5 应急响应

响应分级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响应等级调整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响应联动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自然灾害涉及本市的,本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各区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指导受灾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受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造成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必要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实施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完善相关系统,加强基层装备建设,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灾害发生后,受灾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3 物资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7.4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6 社会动员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等部门依职责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等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市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7.9 沟通与协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救灾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省、市救灾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做好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京津冀协作,加强三地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以及本区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修订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救灾工作实际等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0号)中的《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注:图文信息有删减,具体内容以本政策全文为准

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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