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违法
“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点的部署要求,我市自202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了一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效,保持严打严防的高压态势。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5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紧盯重点场所,全面开展排查。各区要开展全面排查,以跨地区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等“小化工”多发地区为重点,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等多种方式,彻底排查本辖区内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重点内容如下:
1.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
3.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5.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6.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
7.特别注重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一致,是否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二、分类处置整治,防止死灰复燃。各区要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结合辖区内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做到“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对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拆除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对停产企业和闲置厂房(民房)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储存设施、处置相关物料;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和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取缔,坚决从源头上消除风险;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要会同辖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联合打击。各区要紧盯近年来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整治的一批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小作坊、小窝点,保证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反弹,已经整改的问题不再反复,防止非法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三、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从严查处。各区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对涉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构成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租厂房、民房等场地给“小化工”的企业或个人,也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四、巩固提升成果,按期报送信息。各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非法违法“小化工”问题隐患清单(见附件2),并于12月20日前将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应急管理局whjgc@tj.gov.cn。
附件:1.重点检查内容
2.非法违法“小化工”问题清单
2025年2月8日
附件1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或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和以“科技”、“生物”、“新材料”等名义,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
3.是否存在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4.是否存在利用偏僻地区、乡村、废弃养殖场等,涉及化工生产、储存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5.是否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汽油或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6.是否存在已被查处的违法违规“小化工”“死灰复燃”,继续从事违法违规“小化工”活动的个人、企业和单位。
附件2
非法违法“小化工”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
企业名称 (填报说明1) |
具体地址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违法违规行为(填报说明2) |
处置情况(填报说明3) |
处罚和问责情况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1.企业名称内填写具体企业名称、闲置民房、厂房、库房,废弃养殖场或其他场所(注明实际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2.违法违规行为填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挂靠、租赁、厂中厂、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处置情况填写责令停产、拆除设备设施、“两断三清”、处置物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