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监督管理
范围内的企业年度开展执法频次
上限的公告
为全面规范应急管理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对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年度开展执法频次上限进行公布:
行业领域 |
安全生产标准化 等级 |
年度执法频次上限 |
高危行业领域 |
标准化一级 |
2次 |
标准化二级 |
4次 | |
标准化三级 |
8次 | |
未进行标准化定级 |
12次 | |
非高危行业领域 |
标准化一级 |
1次 |
标准化二级 |
2次 | |
标准化三级 |
4次 | |
未进行标准化定级 |
6次 |
注: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