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典型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9月22日至23日,两天时间内接连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3起事故进行剖析,发现事故企业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外委外包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属地部门和街镇政府在重大活动过后松懈麻痹思想抬头、安全监管措施不力。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
(一)津南区“9·22”高处坠落事故
9月22日9时50分许,津南区布柯玛蓄能器(天津)有限公司外包车间屋顶阳光板更换项目施工过程中,1名外包作业员工在检验车间屋顶拆除阳光板时,在未佩戴安全带情况下踩踏尚未拆除的旧阳光板,阳光板塌陷,员工从塌陷洞口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11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西青区“9·22”机械伤害事故
9月22日22时25分许,西青区天津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1名收卷工在双组分纺粘无纺布生产线成网工序进行清洁作业时,违规进入成网机与轧机之间的危险区域,在擦拭运转中的网帘(传送带)过程中被卷入机器,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滨海新区“9·23”高处坠落事故
9月23日7时30分许,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格林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1名外包人员在未佩戴安全带情况下,在卸船机平台(距地面约50米)进行除锈刷漆作业过程中,不慎从掀起花纹板露出的孔洞中跌落,坠落至卸船机设备室下方漏斗格栅平台(距地面约30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责任分析
(一)企业主体责任方面
1.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西青“9·22”事故企业虽对涉事人员开展三级教育培训以及日常培训,但在涉事员工调整至收卷工岗位后,未重新安排转岗安全培训;二是安全机构、人员配置不到位。滨海“9·23”事故企业有员工200余人,但企业未设置独立安全机构,不符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西青“9·22”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主管人事人员代管,缺乏基本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三是重点安全工作不落实。3家事故企业对市应急管理局今年部署的“五类事故预防”“外包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置若罔闻、无动于衷,工作文件始终停留在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手中,未落实至基层一线,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未打通。
2.风险管控“浮于表面”。一是风险辨识“蜻蜓点水”。西青“9·22”事故企业风险清单“一劳永逸”,“双控”手册3年不更新,管控措施仅为“加强巡检”“制定制度”等,无技术层面措施;二是违章作业“习以为常”。西青“9·22”事故、滨海“9·23”事故中,事发前均有班组长、其他作业工人发现涉事员工的违章行为,但均未及时制止甚至配合其继续开展作业,最终酿成事故;三是安全检查“形式主义”。西青“9·22”事故企业隐患排查清单套用制式文件,滨海“9·23”事故企业只对防护用品配置开展检查,忽视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等事项,企业层面安全检查“雨过地皮湿”,查不出问题、防不住事故。
3.外包管理“形同虚设”。一是发包单位“一包了之”“包而不管”。津南“9·22”事故企业未对承包工程的自然人审查安全施工能力和条件,默许“挂靠”“转包”,滨海“9·23”事故企业未安排专人对外包临时作业进行管理,甚至在安全管理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二是承包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停于纸面”。津南“9·22”事故、滨海“9·23”事故企业的承包单位均未按照安全管理协议要求设置现场管理人员;三是外包员工违章情况普遍。津南“9·22”事故、滨海“9·23”事故的外包作业人员不辨风险、不守规程,均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而酿成事故。
4.责任落实“止于口号”。一是安全意识不强。事故企业把“重视安全”喊在嘴上、挂在墙上、写进文件,但实际上却踩在脚下、抛到脑后、束之高阁,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法定职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掌握,带队安全检查重形式、轻内涵;二是警示教育不实。事故企业对市安委办每月下发的事故警示信息、警示录、警示片等,未按照正常培训教育流程向一线员工传达;三是禁令宣贯不足。事故企业未将“十项禁令”作为遏制习惯性违章的重要手段,未持续向一线员工针对性宣传,企业一线员工习惯性违章反复出现、屡禁不止。
(二)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方面
1.安全检查效果不佳。保税区应急管理部门2023年以来对滨海“9·23”事故企业检查19次,并5次对该企业及其作业承包单位实施处罚,期间也发现并督改过登高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隐患,但企业仍因外包员工未佩戴安全带而导致事故;西青区张家窝镇安全办今年以来先后4次带领第三方机构对西青“9·22”事故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但检查发现问题多为临时用电线路不规范、消防通道堵塞等浅表性问题,未细致到生产作业具体环节,造成设备周边区域警示不足、从业人员转岗未培训、员工习惯性违章等隐患长期存在,第三方指导服务质量不高。
2.监管台账底数不清。西青“9·22”事故企业属于工贸企业,属地张家窝镇安全办近年来也多次组织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但一直未将该企业情况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也始终未将该企业信息导入应急执法系统,致使近年来区级层面对该企业缺乏安全监管;津南区应急管理部门曾于2024年12月对津南“9·22”事故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属于特种设备制造企业,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但一直未将该企业信息从应急执法系统中删除,给我市事故统计工作造成不便。
3.小散工程监管缺失。津南“9·22”事故企业属于特种设备制造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而企业外包的车间屋顶阳光板更换项目属于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散工程。津南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小散工程,但未将工程情况向区住建部门通报,区住建部门未将该项目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致使该工程始终在无专业部门监督指导的情况下进行,该工程存在“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情况也持续未被发现。
三、工作要求
当前,中秋、国庆假期刚刚结束,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压力较大,且第四季度又是设备检修、项目收尾、年底备货“三压叠加”关键时期,加之极端天气影响,各类风险交织。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全力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为2025年整体安全生产工作收好官、结好尾。
(一)提高安全监管检查效能。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梳理分析,提炼监督检查要点,提高隐患排查专业性、针对性。要加强对街镇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街镇监管人员参加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实行“一对一” 帮扶,推动街镇安全检查能力水平提升。
(二)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的企业要严格实施“一案双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持续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企业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定期或适时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通过事故企业现身说法,让参会企业“感同身受”,用“身边事”叫醒“身边人”,督促企业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四)推动提升第三方服务质效。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逐步完善第三方检查效果与上级通报隐患、事故责任倒查挂钩的评估机制,对第三方检查未发现上级通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导致企业发生事故安全隐患的,要列入考核“不合格”范畴,对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淘汰,倒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五)加强外委外包安全管理。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本区域、本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承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评估制度,组织签订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外包单位、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要严格落实对外包单位动火动电、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的现场监护制度,督促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杜绝“以包代管”“一包了之”。
(六)梳理完善监管执法台账。各相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企业情况组织进行再摸底、再排查,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信息纳入监管执法工作台账,实施全面安全监管,做到“应管尽管”。要建立与街镇的沟通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街镇熟悉属地企业优势,动态更新监管台账,坚决遏制监管盲区出现。
(七)堵塞小散工程监管漏洞。市住建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快出台我市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工作进度,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及属地街镇的工作职责,逐步建立企业主动报备、行业部门或属地街镇推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责任体系,推动提升小散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请滨海、津南、西青等区认真组织3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在充分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于11月20日(周四)前,将3起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电子版发邮箱:aqjcc@tj.gov.cn)。其他各区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化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工作落实不力导致事故多发频发的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通报,并对有关区领导同志进行约谈。
2025年10月11日
(联系人:郝磊;联系电话:28051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