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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五期)》的通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1-29 17:59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第期)》的通知

为统一执法标准,凝聚执法共识,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导向,不断提升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政府公信力,现选取6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公布,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2026129

(联系人:孙晓明;联系电话:28051617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期)

    案例一A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简要案情

20257月,执法人员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许、文正在对工件进行氩弧焊焊接作业;贾、任正在对工件进行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作业。经查,上述4名从业人员为该公司因业务量陡增为完成订单需要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上岗进行焊接作业。

、法律适用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其他相关条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决定结果

决定对A公司处85000元罚款。

、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记载,并由企业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向企业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对企业负责人张某、现场进行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许某、文某、贾某、任某4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数份笔录均确认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还拍摄了现场照片以音像等形式对检查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调取了4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上述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依据选择说明

A公司员工许某、文某、贾某、任某4人对工件进行焊接作业,但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确定的重大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规定进行处罚。

(三)决定裁量说明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项第C裁量阶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对A公司处罚款850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向所有经营者明确法律的高压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义务,该案的查处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刚性约束。二是直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风险性极高,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群死群伤事故,近年来,因无证人员不规范进行特种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A公司处罚的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能够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灾难性后果。三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分企业存在对于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的法定义务认识不清、危害后果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和管理疏漏,严厉查处能够倒逼有关企业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全链条管理,同时也警示计划从业的人员积极取证,进而推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作业。

    案例二B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简要案情

202510月,执法人员对B公司(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精制酸工段南侧道路储存有7EL级硫酸(浓度97%-99%8.4吨、7桶废酸(浓度约70%硫酸) 5.6吨,成品罐区南侧道路储存有5桶浓度70%硫酸4吨,以上储存场所均不属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经查,20251B公司曾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被立案处罚。

、法律适用

义务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责任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决定结果

决定对B公司处69000元罚款。

、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记载,并由企业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向企业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对车间安全员游、硫酸车间副主任袁某进行了询问。执法人员还调取了该企业厂区平面图、硫磺库物料储存量设计诊断报告、硫酸储存清单、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上述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依据选择说明

B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决定裁量说明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51项第A裁量阶次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因本案中B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属于一年之内第二次发生,综合考量该事实以及本案其他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其在对应阶次内处以较高的罚款,决定对B公司处罚款69000元。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能够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的特点定制良好的结构和防护,比起普通的储存场所功能区分更加精细化、管理和应急更加配套化,能够通过系统化的管控从源头上预防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危害后果。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设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基本义务。B公司设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情况下,多次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区域,应当依法严厉查处,并责令其立即整改违法行为。该案一是能够督促涉案企业快速消除事故隐患,并引导同类企业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二是同时警示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认识不足的其他企业,尤其是物流、仓储等关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辨识货物性质,积极对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案例三:C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等。

、简要案情

20254月,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C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正在进行登高作业的人员赵某某所持特种作业证件无法通过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验证。经调查,执法人员确认该证件系赵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所得,C公司聘用赵某某时并未对其持有特种作业情况进行查验执法人员将本案涉及的买卖假证线索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赵某某行政拘留5,同时继续侦查相关制售假证线索

、法律适用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其他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决定结果

决定对C公司处20000元罚款。

、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记载,由企业现场负责人确认。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取了赵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向企业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对企业负责人及赵某某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上述证据均证实赵某某并未按照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其持有的特种作业证件系从外地花费600元购得,企业未查验赵某某特种作业资质即安排其进行作业。

(二)依据选择说明

C公司员工赵某某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确定的重大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规定进行处罚。

(三)决定裁量说明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项第A裁量阶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对C公司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伪造、变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又通过多种渠道向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售卖,导致不具备基本安全技能的人员在购得假证后盲目从事高风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选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常常疏于对应聘人员所持证件的查证,导致特种作业人员长期无证上岗作业,严重危害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通过已经建立的行刑衔接机制,对持假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同频共振依法严格查处,并积极追查制售源头和上游犯罪,向社会释放了执法已经从末端查处转向源头打击的信号,对不法分子形成强有力震慑。同时本案也警示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取证、复审等,通过非法渠道取证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持有的特种作业证件负有核验义务,疏于管理和默许也将面临相应处罚,甚至发生危及企业生存的事故。

    案例四:D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案

、简要案情

20257月,执法人员对D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缺少隐患排查人、资金保障内容该企业2024年度、2025年度只组织1次火灾专项演练,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法律适用

义务条款:《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三)组织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排查时间、隐患内容、具体位置、隐患排查人、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限、资金保障、整改验收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责任条款:《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决定结果

D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D公司罚款15000元。

、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记载,并由企业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向企业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全专员刘某某、行政主某某进行了询问,数份笔录均确认企业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收集了D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创建报告安全检查整改报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消防培训演练方案及流程等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上述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执法人员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依据选择说明

D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缺少隐患排查人、资金保障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当按照《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D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只组织1次火灾专项演练,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2项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三)决定裁量说明

依据《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津应急规〔20251)第8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缺少排查时间、隐患内容、具体位置、隐患排查人、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限、资金保障、整改验收等全部规定内容中3项以下D公司该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70项第A裁量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对D公司罚款15000元。综合以上2项,决定对D公司处罚款15000元。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时,对其中一个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免罚,体现了精细化、人性化和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是行政执法从注重惩戒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深刻转变的直接表现。一是释放了执法的善意,彰显了执法的温度,避免企业因行政处罚面临信用受损、融资困难等问题,向企业传递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信号,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二是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免罚不等于放任违法,而是通过运用教育劝诫、帮扶整改等方式推动企业从要我安全我要安全转变,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三是收获了案件警示教育效果,引导公众自觉守法通过刚柔并济的工作方式,向社会传递清晰信号: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空间,鼓励有关企业主动合规生产、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隐患,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执法从严管善治转变。

    案例五:E公司未按规定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案

、简要案情

20258月,执法人员对接群众举报线索,反映E公司2025319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变更,但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申请变更。经核查,该公司于20241028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319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后,未按规定2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面变更申请。

、法律适用

义务条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责任条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结果

决定对E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记载,并由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取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对员工李某、王某某两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执法人员还排查了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近一年内的处罚记录、事故信息等,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附卷保存,证明企业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情况。执法人员对该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二)依据选择说明

E公司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面变更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近一年内未被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决定裁量说明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对E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以确认违法事实为基础警示企业。严格对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促使相关企业杜绝重经营、轻许可的侥幸心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许可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合规自查,确保经营资质与实际经营状况保持一致。二是兼顾情理彰显执法尺度。既严格对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企业违法事实,又结合企业整改态度、既往守法记录等因素综合裁量,精准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情形,为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量参照。三是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提升执法效能。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同步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并积极构建以数据驱动、精准帮扶、机制创新为核心的全链条服务体系,通过线上巡查比对企业工商信息,主动发现营业执照有关信息变更后未同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企业,采取主动对接方式提示、帮助企业准备变更申请材料,从源头上消除了违法风险,实现了监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F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案

、简要案情

20255月,执法人员对F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楼西侧设有地下消防水池。经查看公司提供的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调查核实,该消防水池属于有限空间,但该公司未在消防水池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该公司未建立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经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未制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法律适用

义务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责任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决定结果

决定对F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某处罚款25000元。

、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的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等情况予以记载,并由企业现场负责人确认为进一步核实有关事实,执法人员向企业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确认了有关违法事实。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拍摄了地下消防水池井盖现场照片,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依据选择说明

F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予以处罚。陈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应依据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三)决定裁量说明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7项第A裁量阶次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项第A裁量阶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对F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陈某处罚款25000元。

、典型意义

有限空间是指空间狭小、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不适合人员长期停留的环境,通常存在积聚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富氧等危险因素,作业风险隐蔽性强、事故后果严重。近年来,因有限空间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盲目施救等引起的事故频发,故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防范事故的基本要求。F公司因存在安全管理责任悬空、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忽视了这一基本要求。对生产经营主体而言,隐患问题是表象,制度体系的缺失是根本性漏洞,是引发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本案将现场检查发现的具体隐患问题与企业管理层的系统性失职联系起来,是穿透式执法的体现。一案双罚不仅处罚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也深入追究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的职责的上的缺失,通过对关键少数的有效问责,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刚性要求,也形成了双重震慑,推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从被动应对检查转向主动履职尽责,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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