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安监总规划字〔2005〕1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法定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分析项目风险
(一)组织做好项目初访。机构应落实初访管理制度。初访应由本机构相关业务范围的专职安全评价师参加,初访记录应包括影像资料和纸质记录。纸质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被评价单位基本概况、项目技术状况、装置设施的安全状况、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开展评价目的、范围、内容等以及初访人员签字及日期。
(二)组织做好项目风险分析。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项目风险分析应在安全评价合同签订之前进行。风险分析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部门和参与部门、风险分析具体内容、判断准则、分析结果以及分析人员、过程控制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三)规范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签订日期应规范填写。
多个安全评价项目打包合同应列出打包范围内具体的被评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以及各被评价单位/项目的具体评价对象、范围、内容。
二、规范开展安全评价
(一)成立评价项目组。机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成立评价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含一名组长)应由本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组成,非本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可以以专家等身份参与项目。项目组成员应能覆盖项目所属的业务范围内专职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全部专业,成员专业应与机构信息公开表一致,认定两个专业的成员应分别列明专业。
(二)编制评价工作计划。项目组应编制评价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评价种类、评价范围、成员及详细分工、工作进度等内容,项目组成员应对各自分工内容签字确认,项目组组长、计划审核人、过程控制负责人签字确认。
项目进行过程中需变更项目组成员的,应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成员应对其职责和分工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应注明原项目组成员已开展的评价工作是否有效以及调整后的项目组分工。
(三)及时进行从业告知。机构应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通过“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时上传至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或书面告知市应急管理局及项目实施地区应急管理局。
(四)做好前期准备与现场考察。项目组应根据评价项目的需要,收集相关法规、标准和类比资料,在熟悉项目资料的前提下,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应由项目组组长和负责现场考察的项目组成员参加,并保留影像资料和纸质记录。纸质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的项目资料清单,查看过的原件清单,项目周边情况,双方考察人员签字及日期,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签字及日期。经现场考察后编制评价对象的现场安全检查表。
(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项目组应严格审慎开展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项目组应在告知的时限内开展现场检查,项目组组长和项目组成员参加。参加现场检查的项目组成员发生变更时,如原项目组成员已开展的评价工作未注明有效或已开展评价工作相关资料未能进行交接,变更后的人员应依照分工重新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应有影像资料和纸质记录。现场检查纸质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的项目资料清单、查看过的原件清单、项目周边情况、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结果、双方检查人员签字及日期、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签字及日期等。
现场检查应按照安全检查表逐条进行,并如实、准确、详细记录评价对象在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情况,隐蔽工程应查阅设计资料,现场检查情况应有较详细的结论或说明,不得简单地以“有”、“无”、“符合要求”等笼统概括。项目组成员应对本人开展的检查情况分别签字确认。
3.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向被评价单位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付被评价单位。
(六)严格检查整改情况。项目组应对被评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项目组组长和相关项目组成员参加,并保留影像资料和纸质记录。纸质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及整改计划、核查结果、核查人员、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签字及日期等。报告中应能体现隐患问题整改前后对比情况。
(七)定期进行现场回访。评价结束后一年内,评价机构应对被评价单位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回访活动。回访时若发现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告知被评价单位和市、区应急管理局,回访人应填写回访记录。
三、严格做好报告编制、审核
(一)报告编制。项目组应依据评价工作计划成员分工内容开展报告编制工作,应编制报告编制记录表,明确标注各个章节实际编制人员。
(二)报告校核。项目组在报告初稿编制完成后,项目组组长应组织对报告进行校核,应编制报告校核记录表,项目组成员应出具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校核应有相关程序或制度,对校核人员职责、校核方式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报告经项目组全体成员校核通过,并保留校核后的电子文档或书面文本。
(三)内部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内部审核应由机构相关业务范围并具备高级职称的非项目组成员的安全评价师开展。
2.内部审核应明确以下内容:评价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有效;项目概况介绍是否清晰,评价范围是否与合同一致;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是否全面;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评价方法选择是否适当;对策措施是否可行;结论是否正确;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报告附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报告格式、文字、数据等信息是否准确等。
3.内部审核应有审核记录,记录审核意见、审核结论、签字及日期等内容,记录应保存完整。
(四)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告经内部审核修改完成后,应由相关业务范围的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审核应明确以下内容:现场收集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是否准确、充分;评价方法是否合理;评价范围是否准确;评价依据是否匹配、是否有重大遗漏;报告是否有重大疏漏;内审结果是否准确,项目组是否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或纠正;对策措施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评价结果综述是否准确;报告格式、文字、数据等信息是否准确等。
2.技术负责人审核应有审核记录,记录审核意见、审核结论、签字及日期等内容,记录应保存完整。
(五)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报告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修改后,应由过程控制负责人进行审核,具体为:
1.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应明确以下内容:是否进行初访及风险分析;是否签订评价合同;是否有明确项目组组长和成员的评价项目任务书;是否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是否进行从业告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书面和影像记录是否完整、有效;是否提交书面或电子版整改建议;报告编制记录与校核记录是否完整,项目组成员是否出具明确的校核意见;报告审核记录是否齐全,是否保留审核修改痕迹;与被评价单位的意见交换记录是否完整;存档资料是否完整。
2.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应有审核记录,记录应有报告名称、审核意见、审核结论、签字及日期等内容,记录应保存完整。
四、严格做好报告印发
(一)报告审核通过后,经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可对报告进行打印、装订。报告资质页和著录页应注明项目名称,报告内人员签字均应为本人亲笔签名,报告加盖机构印章,复(彩)印无效。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对报告印发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已正式交付给被评价单位的报告,需进行修改的,应如实记录修改原因,并将修改前后的报告同时存档。
五、严格实施报告公开
(一)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法定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公开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二)公开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评价项目名称、简介,项目组组长及成员、报告审核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技术专家等,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报告提交时间,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
(三)报告网上信息公开的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应为参与现场检查的全部项目组成员在被评价单位门口(或注有被评价单位名称的明显位置)、评价范围内主要建(构)筑物、重点设备设施等不同部位的合影照片,不同点位照片不少于5张。
六、持续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一)报告印发后,项目组应将报告、过程控制记录以及收集的被评价单位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经过程控制负责人核对签字后交付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核对签字后归档。
(二)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初访记录。
2.项目风险分析记录。
3.任务通知单、项目组成立及工作安排、工作方案等记录。
4.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告知书。
5.现场初访、考察、检查、核查记录。
6.现场存在隐患和被评价单位沟通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相关沟通交换意见记录。
7.整改核查情况记录。
8.报告编制记录、校核记录、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意见及修改记录。
9.报告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过程稿和最终稿。
10.专家评审会签到、专家组意见等资料及专家评审会后修改记录。
11.所有影像记录材料。
12.项目所有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资料、相关图纸、管理资料等)。
13.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三)项目的影像资料应能体现初访/考察/检查/核查的时间、双方人员、被评价单位标志性建(构)筑物、周边环境、现场初访/考察/检查/核查的主要过程、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整改情况等,照片应能清晰展现人员面部特征,不得故意佩戴帽子(安全帽除外)、口罩等进行面部遮挡。对于因涉密不允许拍摄的现场,由被评价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签章,项目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开展现场初访/考察/检查/核查的情况应予以证明。
(四)归档工作应当自报告签发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项目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按“第几页共几页”的格式统一编写页码,建立索引和目录,编码后的有关评价资料应装订成册。过程控制记录文件中所有人员均应亲笔签名,加盖印章。
七、严格做好机构内部管理
(一)机构应制定、实施覆盖项目评价过程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健全的并持续改进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过程控制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记录等),并应定期修订和完善。
(二)机构应注重收集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业务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评价依据,并定期辨识、更新文件库,适时组织宣贯和培训。
(三)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通用设备和与业务范围相匹配的专用设备、定性定量评价软件等,并按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对软件进行维护升级,确保相关设备软件满足评价活动要求。
(四)机构应建立正常运行并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网站内容及时更新。
(五)机构应加强安全评价师业务能力培养,应制定并实施安全评价师业务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保存培训记录和培训影像资料。业务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专业知识、事故案例、本机构指定文件等。
(六)机构要持续加强改进提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机构应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及时整改落实监管部门检查、考核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八、持续加强对安全评价执业行为的监管
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安全评价执业行为监管,充分利用全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用好行政处罚、警示约谈等措施,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
(一)市应急管理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过程控制文件的制(修)订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抽取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过程控制记录等方式检查制度、文件的落实情况。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以法定安全评价报告为要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中的现场核查时,应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要结合现场检查方案对相关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
(二)各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项目从业告知情况,组织对相关机构到辖区内被评价单位开展的现场检查进行监督,督促机构严格规范开展安全评价执业行为。要全面掌握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所有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情况,并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现场一致性及执行业内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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