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有关文件要求,日前,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下达和管理等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由中央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受灾地区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是我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的重要资金保障。
细则明确,当我市遭受应急管理部或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市财政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和分工开展资金需求测算、汇总审核、上报申请等工作;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我市后,根据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规模、受灾群众救助项目和标准等因素,结合我市已安排资金情况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组织资金拨付使用。
细则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应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央救灾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以及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下一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将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中央救灾资金各项管理,并积极推进我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