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近日,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出台《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在2020年印发的《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主要从评估启动时间、工作组的组成、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评估报告的上报及公开等六个方面对评估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办法》规定,评估工作可以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原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启动评估时,评估工作组应当书面通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及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参加。
《办法》强调,评估工作组应当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逐项开展评估。涉及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