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加强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结合国家有关文件修订情况和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组织对《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11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1. 发送电子邮件至jzbzc@tj.gov.cn。
2. 书面意见建议寄送至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815房间,邮编300220。
附件: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2022年10月28日
(联系人:吴震;联系电话:28051693)
草案正文
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四条 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一般自然灾害,原则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区财政自行解决,对灾害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市级财政将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但达不到启动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达不到市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分析灾情,需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及时启动,同时要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救助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各级财政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以上各项目的救助标准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标准。各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本级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
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达到上级应急启动条件的,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可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申请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紧急救助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2。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3。
在上述申请文件中,区财政、区应急局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地区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区申请文件,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灾情评估结果、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以及市和区财政分担比例,核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审计局,涉及中央资金的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十五条 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付或使用资金的相关文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七条 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除去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分为两档,一档为市级50%,区级50%;二档为市级30%,区级70%。
重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分为两档,一档为市级50%,区级50%;二档为市级30%,区级70%。
各区比例档次综合考虑上一年度财力等情况确定。
一般自然灾害所需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每年年底按市(含中央)、区分担比例对各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区级财政未先安排资金的,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的申请,按照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灾情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受灾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对各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按照如下方式考核: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到位情况,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下达救灾资金指标文件及实际拨付情况进行考核。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应急局从救助方案制定、救助对象确定、救助款物发放、公示情况以及款物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市级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局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见附件4)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二条 遇突发自然灾害,需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各区应急局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并组织救助。
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各项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程序中涉及公示步骤的,公示期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7号)同时废止。
附表:1.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2.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2
3.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3
4.天津市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5.救助资金申请建议模版
附表1
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 ||||||||||||
xx 区 单位:人,户,间 | ||||||||||||
序号 | 街乡镇名称 | 因灾死亡人数 | 因灾失踪人数 | 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救助人数 | 需过渡性生活救助 | 倒塌房屋(需重建) | 严重损坏(需重建) | 一般损坏(需维修) |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间数 | 户数 | 间数 | 户数 | 间数 | |||||
合计 |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附表2
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2 | ||||||||||||||||||||
xx 区 单位:人,公顷,万元 | ||||||||||||||||||||
序号 | 街乡镇名称 | 受灾人数(人次) | 农作物受灾面积 | 农作物绝收面积 | 直接经济损失 | 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 | 需要政府救济人数 | |||||||||||||
合计 |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
附表3 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3 | ||||||||||||||||||||
序号 | 街乡镇名称 | 农业人口 | 受灾人口 | 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 本级政府 | 本级政府 资金 | 备注 | |||||||||||||
其中: | ||||||||||||||||||||
需口粮 | 需饮水 | 需衣被 | 需取暖 | 需医疗 | ||||||||||||||||
区本级 | ||||||||||||||||||||
合计 | ||||||||||||||||||||
填报人: 报出日期: | ||||||||||||||||||||
说明:“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为需救助的总人数(不用人次概念,重复统计的剔除掉),即:“需口粮救助人数”+“需饮水救助人数”+“需衣被救助人数” |
附表4
天津市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所在区域:_______区____________乡镇(街道)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总人口(人) | |||||||||||
性 别 | □男□女 | 联系电话 | 上年家庭纯收入(元/年) | ||||||||||
现在地址 | _________ 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 村(居) | ||||||||||||
家庭类别(可多选) | □分散供养五保户 □低保户 □低保户边缘户 □残疾人 □优抚对象 □其他贫困户 □因大病、突发事故导致的困难家庭 □一般户 | ||||||||||||
家庭成员信息(务必填写完整) | |||||||||||||
序 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
1 | |||||||||||||
2 | |||||||||||||
3 | |||||||||||||
4 | |||||||||||||
受灾情况 | 受灾时间及灾种: | 伤亡人数(人): | 倒损房屋情况: 倒塌 间; 损坏 间 | 农作物受灾面积: 成灾面积 亩; 绝收面积 亩。 | |||||||||
申请类别 | □灾害应急救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过渡性生活救助 □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旱灾生活困难救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
救助申请 |
申请人签名: | ||||||||||||
经核实: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
乡镇(街道)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区应急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 资金接收账户 | 户 名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公示情况 |
注:1.本表由乡镇(街道)政府保存;2.公示情况注明时间、地点等;3.如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银行卡可复印至此表背面
附件5
救助资金申请建议模版
财政文号〔XXXX〕XX号
XX区财政局、XX区应急管理局关于
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本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概括性简短描述。
一、基本灾情
1.本区总体灾情。包括受灾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救助人口、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2.灾害主要特点。本次灾害过程的主要特征。
二、救灾救助工作措施
1.市减灾委启动响应情况。
2.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及区减灾委、应急管理局启动响应、工作开展等情况。
3.区级已安排下拨的救助资金和救助物资情况。
4.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前期已安排的市级救助资金安排使用具体情况。
5.市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局前期已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具体情况。
6.当前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及下一阶段救助面临工作形势和需求。
三、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使用计划和安排
1.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资金。
2.灾害应急救助资金。
3.倒塌严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重建补助资金。
4.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6.其他特殊考虑因素。
XX区财政局 XX区应急管理局
XX年 XX月 XX日
(联系人:XX区财政局 XXX 联系电话:XXXXXX)
(联系人:XX区应急管理局 XXX 联系电话:XXXXXX)
背景介绍
为加强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结合国家有关文件修订情况和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组织对《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组织修订的《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于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7日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