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市应急局起草了《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cfgc@t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58号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300220。信封上请注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
附件: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草案正文
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应急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市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适用《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适用《标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标准》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规定后可以调整适用。
在《标准》施行中,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或者修改的,应当执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参照《标准》中相似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中规定的数值“以上”、“以下”或者数值区间起讫值,除有特别说明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均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2023年 月 日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市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