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应急预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3日。可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送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邮编:300220;也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电子邮箱:jyyac@tj.gov.cn。
附件: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25日
(联系人:穆瑞欣;联系电话:28051655)
草案正文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政府派出机关、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各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及时更新应急预案数据库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体系和内容
第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制定分部门工作方案,形成专项应急预案体系。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预案内容各有侧重,涉及相邻或相关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区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
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相邻或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有关区政府可与相邻、相近的北京市、河北省有关市(县)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可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市巨灾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可结合实际制定人员通讯录、风险隐患清单,以及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情况表。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市、所在区相关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驻津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市属院校、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
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处作业、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规划和编制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应急预案的制修订人员应当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重点风险源企业等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应急专业技术专家等参加。
第二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党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
(三)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
(四)要素齐全,结构完整,内容简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五)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相适应,能够满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六)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七)有涉密内容的,应准确标注密级,并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政府派出机关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市、区本级专项应急预案与本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可以征求全体工作人员意见。
第四章 审批、发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专项应急预案,在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核,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七)中央企业集团所属驻津单位、权属驻津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政府派出机关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五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政府派出机关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牵头,会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结合彩排、预演等活动,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1次演练。
基层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适时开展。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区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政府派出机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政府派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政府派出机关、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做好贯彻执行。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应急预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3日,我局就《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