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征求《天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征求《天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防汛抗旱物资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市、区、街镇三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布局、标准、用途、管理、补偿、处置等工作标准,市防办会同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天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前,将本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后电传(28051879)至市防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1.《天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建议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李子博;联系电话:28051881)
草案正文
附件1
天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有力有序开展,依据《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防减救办发〔2024〕13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津财资〔202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汛抗旱物资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防办”)、应急管理、水务等防汛抗旱物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储备和管理的专项用于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等活动的应急物资。
其中,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全市一级及重要二级行洪河道堤防、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蓄滞洪区、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重点区域排水、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以及预置布防、培训演练等工作的需要。紧急情况下可用于支援周边省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特殊情况下可用于与城乡供水、水环境保障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抢险救灾等有关工作。区级、街镇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本辖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处置以及预置布防、培训演练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可用于支援周边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抢早抢小,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合理定量、保障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积极构建上下联动、区域互动、专项储备与应急代储相结合的应急物资联合保障机制。
第二章 储备布局和储备方式
第五条 防汛抗旱物资按照市、区、街镇三级实行储备。由各级防办会同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确定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其中:市级防汛物资要按照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标准,并结合天津市第一次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成果进行储备;区级防汛物资要按照有效应对至少两个河系同时发生大洪水进行储备;街镇防汛物资要根据街镇所辖区域内堤防、海堤等水利工程情况,按照有效应对至少两个不同类型水利工程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标准进行储备;抗旱物资主要由各涉农区根据所辖区抗旱实际需要进行储备。市、区两级城乡排水物资按照需要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城乡内涝的专用防汛设备和抢险物资。
第六条 防汛抗旱物资按照储备方式可分为专项储备物资(以下简称专储物资)和应急代储物资(以下简称代储物资)。
专储物资储备方式包括自行储备、委托储备等。其中自行储备是指各级水务、应急管理等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确定所属专储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专储单位)对防汛抗旱物资实施采购并管理;委托储备是指专储单位将所采购的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储备管理。委托储备不改变物资的所有权,在防汛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交通不便地区,可以采用委托储备方式设置分储点,前置防汛物资。
代储物资储备方式为各级防办等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协议,定点储备和管理社会、代储单位自有物资,并约定储存物资品类、储备规模。代储物资冻结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按照本级防办要求,可适当延长冻结时间。各级代储单位要按照代储协议要求按时对代储物资进行冻结。冻结期内,代储单位要加强物资储备管理,确保代储物资质量完好、数量无误。储备期结束后,代储物资自动解除冻结。
第七条 各级防办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明确专项储备、应急代储等形式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重点,全面构建专储、代储相结合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体系,两类互为补充。其中,专储物资主要以抢险机具、救生器材、通讯报警器材、动力设备、照明灯具、备品备件及保障用耗材等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装备、设备为主,适量储备抢险救灾物料;代储物资主要储备我市区域内市场货源充足,易于储存且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用量多、消耗大的抢险救灾物料、运输车辆、排水设备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防办管理职责
1.掌握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配工作,根据需要下达调用指令,紧急情况下,负责统一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
2.负责监督指导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做好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市级应急代储物资储备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代储物资专项经费,并组织代储单位按计划将代储物资储备到位。
(二)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1.负责安排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
2.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水务局管理职责
1.负责审批市级专储物资年度增储计划并组织专储单位按计划将专储物资储备到位,组织制定市级专储物资调用预案,做好年度增储工作的检查与验收,并定期检查市级专储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专储物资专项经费,组织做好市级专储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市防办调用指令,做好防汛抗旱专储物资的调拨工作,配合市防办做好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3.负责市级专项储备物资报废等处置工作;
4.视情况可向本局相关部门调动使用所管理专储物资,并报市防办备案;
5.负责向市财政局、市防办报送市级专储物资储备、调拨、补充和更新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6.负责市级专储物资使用的培训、宣传,全市防汛抗旱物资使用技术指导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 区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区防办组织本区应急管理、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实际情况落实各单位职责分工;
(二)区应急管理、水务、财政等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年度增储计划,确定储备形式和布局,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并做好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三)区防办负责掌握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并向市防办备案;负责组织制定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运预案并做好调配工作,紧急情况下,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调配工作;区水务部门可视情况向本部门相关单位调动使用所管理防汛抗旱专储物资,并报区防办备案;
(四)区防办负责根据市防办调用指令,做好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工作;根据本区险情灾情等情况,向市防办申请调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并组织做好调运工作。
第十条 街镇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职责
街镇防汛抗旱物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本级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在区防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辖区防汛抗旱物资年度增储计划,确定储备形式和布局,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并做好辖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二)掌握辖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并报区防办备案;负责组织制定辖区防汛抗旱物资调运预案并做好调配工作,紧急情况下,负责街镇、村防汛抗旱物资调配工作;
(三)根据区防办调用指令,做好辖区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工作;根据辖区险情灾情情况,向区防办申请调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并组织做好调运工作。
第十一条 物资储备单位职责
(一)专储物资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所管理专储物资的年度增储计划,报本级专储物资管理部门审批;
2.根据年度增储计划,负责所管理专储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工作;
3.负责制定专储物资调运预案,掌握本市及周边省市物资购置渠道;
4.做好专储物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各项储备管理制度,及时向本级专储物资管理部门报告物资储备、调拨、补充和更新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4.严格执行本级及上级物资调用命令,做好物资调拨工作;
5.负责对委托储备物资进行检查。
(二)代储物资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代储物资储备计划,足额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2.做好代储物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储备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代储物资调运预案,掌握本市及周边省市代储物资购置渠道;
4.严格执行各级防办物资调用指令,汛期加强值守,组织做好代储物资调运工作;
5.负责向本级防办书面报送代储物资的储备、调用、补充情况。
第四章 物资采购
第十二条 每年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根据专储物资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年度物资增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批复后实施物资采购。
第十三条 各级水务等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储单位按政府采购规定采购专储物资,不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按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代储物资储备为公益性质,代储单位确定后,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发放本级防汛抗旱物资代储单位牌匾或证书。各级防办等代储物资管理部门可按照以下方式,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代储单位确定工作:
(一)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确定代储单位;三年之内愿意连续参加市级物资代储的企业,由市防办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推荐确定代储单位名单。
(二)不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或者以下方式确定代储单位:
1.各级防办等代储物资管理部门统筹代储物资的品种、数量及需求,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各有关部门推荐的代储企业物资质量、储备条件等进行检查评估;
2.各级防办等代储物资管理部门跟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确定本年度代储单位名单。已进入代储单位名单的,可经本级防办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可继续代储防汛抗旱物资;
3.紧急情况下,各级防办等代储物资管理部门会同水务部门组成专家组确定急需的代储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当调用代储物资时,按照同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当时物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在年度计划外追加预算,实施紧急采购:
(一)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急需;
(二)大规模调配后,库存不足;
(三)防汛抗旱应急保障需要。
第十七条 当实施紧急采购时,由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方案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确定紧急采购项目并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保障抢险救灾急需。
第十八条 防汛抗旱物资采购应订立采购合同,新采购的防汛抗旱物资运达指定交货地点后,应按照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的约定及产品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入库。代储物资储备应签订代储协议,确定代储物资品种、数量、价格、代储地点、代储期限、储备管理费等。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组织所属专储单位、代储单位按照储备安全和调运便捷的要求,科学设置储备点,落实储备仓库。储备点、储备仓库应配有应急照明设施、装卸机具等便于物资装卸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各级专储单位、代储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在库物资检查,做好防汛抗旱物资日常维护,确保储备安全、性能完好。专储单位要建立专储物资台账、会计台账,定期盘库,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代储单位要加强代储物资储备日常管理工作,保持通讯畅通,做好随时调运物资的各项准备。每年5月20日前,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将所属专储单位、代储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汛期值班电话、物资调运预案等报各级防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储、代储物资的检查,确保储备防汛抗旱物资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章 物资调用
第二十二条 防汛抗旱物资的保障实行属地负责制。本级防汛抗旱所需物资,原则上首先动用本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需要调用上级物资的,需向上级防办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分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区防办(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防办书面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市防办批准后向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下达调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物资申请单位。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市防办根据险情也可直接调用防汛抗旱物资。
由市水务局管理的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可由市水务局调往本局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排水、水环境保障等应急工作,并报市防办备案。
区级、街镇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由区防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三条 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接到市防办调用指令后,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物资调运预案做好物资调运工作,并及时向市防办反馈物资调运情况。当启动防汛抗旱Ⅲ、Ⅳ级应急响应时,由物资申请单位负责调运;当启动防汛抗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市防办协调组织物资运输工作,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与申请单位做好交接工作。调用物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调用的防汛抗旱物资,使用过的设备类物资以及未使用的物资,由申请单位按照调令下达单位要求及时回收并维修保养,经调出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返还调出仓库。
使用后经鉴定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由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列出明细清单,向调令下达单位提出核销申请。调用的耗材类物资一般可申请核销。
对已调用的的代储物资,由申请单位或各级防办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等级、调出物资的数量及当时物资市场价格对代储单位予以资金补偿,代储单位负责足额补充储备物资。其中,市级代储物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当市防办启动市级防汛抗旱Ⅲ、Ⅳ级应急响应时,代储物资的补偿资金由申请单位承担;当市防办启动市级防汛抗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市防办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后按照当时物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可重复利用的代储物资,由市防办组织修复保养后指定专储单位或部门进行储备;当市防办支付调用代储物资补偿经费后,不再另行支付当年物资代储管理费用。区级、街镇代储物资补偿方案,由区防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物资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专储物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各级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代储物资由代储单位在代储物资冻结期解除后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专储物资定期处置机制,按照充分发挥防汛抗旱物资效用,减少报废损失的原则,定期组织对临期或已达到规定储备年限的专储物资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临期物资或达到规定储备年限,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仍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物资,由专储单位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二)对达到规定储备年限,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但仍有回收价值的的物资,由专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公开竞争方式或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转让底价为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值;
(三)对出现老化、损坏、失效等情况的物资或达到规定储备年限,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且无回收价值的物资,由专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专储物资处置由专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水务等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同级防办备案。
防汛抗旱物资处置申请包括处置原因、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入库时间、储备年限、物资原值、处置方式及其他必要说明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年限,参照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执行,按照验收入库时间起计算。
第八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储物资购置费,用于物资采购;
(二)专储物资管理费,用于仓库占用、仓库运行、仓库维护、物资保险、储备仓库物业管理、物资维护保养及配套水、电、人工等;
(三)代储物资购置费,用于代储物资调用后,支付代储单位物资购置费用,按照物资调用时,物资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四)代储管理费,用于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支付代储单位储备管理费用,其中抢险物料、工具类物资的代储管理费参照《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特定代储物资的代储管理费由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与代储单位协商确定;
(五)调运费,用于应急待命、运输、装卸(含装卸设备租赁)、过路过桥等;
(六)处置费,用于专家鉴定(聘请专家、物资检测)、资产评估、拍卖交易、销毁处置费用等。
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专家鉴定费、拍卖佣金、销毁处置等费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防汛抗旱物资,其更新购置费由物资储备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每年5月份,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向同级财政报送专储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及更新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防汛抗旱物资经费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并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建议
附件2
天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建议
一、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建议
抢险物料 |
袋类(编织袋、草袋、麻袋、吸水膨胀麻袋等)、彩条布/编织布、土工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桩木、砂石料、铅丝网片、抢险网箱(兜)、铅丝/铁丝、钢管、防洪子堤、城市挡水墙(涵洞、地下车库、低洼院落等)、电缆等 |
救生器材 |
橡皮舟/冲锋舟、船外机(油箱、专用机油)、拖车、救生衣、智能遥控(双控)救生器、便携式智能遥控救生舟、救生圈、反光背心、雨衣/雨伞、雨靴/雨鞋、救生抛投器/伸缩杆、绳索(救生绳、安全绳等) |
抢险机具 |
照明设备(手电筒、便携式头灯、照明灯、应急灯、工作灯、查险灯具等)、排涝设备(排水泵等)、移动泵车、运输车辆、沙袋机、发电机(组)等 |
抗旱设备 |
打井机、洗井机/洗井空压机组、找水物探设备、储水罐/储水囊/软质水囊、水桶/水袋、净水设备、喷灌机、分水器、水管/水带等 |
个人防护 |
水域救援器材(头盔、手套、靴子等)、指南针、探路杖、高音哨、D型环等 |
其他 |
警戒设备(警示灯、警示线、水深危险警示牌、积水封闭警示牌、排水抢险字样指示牌、锥桶、路障、交通指挥棒等)、通讯设备(喊话器、对讲机、卫星电话等)、电台(超短波电台、便携移动电台、超短波基站等)、通讯指挥车、天通电话及终端、无人机、运输车辆、水陆两用车、应急帐篷(单/棉)、折叠桌凳、折叠床、应急包、手套、安全帽、AED(便携式除颤仪)、雷达生命探测仪、铁锹等 |
二、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建议
抢险物料 |
袋类(编织袋、草袋、麻袋等)、彩条布/编织布、土工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桩木、砂石料、铅丝网片、抢险网箱(兜)、铅丝/铁丝、电缆等 |
救生器材 |
橡皮舟、冲锋舟、拖车、救生衣、救生圈、反光背心、雨衣/雨伞、雨靴/雨鞋、救生抛投器/伸缩杆、绳索(救生绳、安全绳等) |
抢险机具 |
照明设备(手电筒、便携式头灯、照明灯、应急灯、工作灯、查险灯具等)、排涝设备(排水泵、污水泵等)、沙袋机、大流量应急排涝泵、移动泵车、运输车辆、发电机(组)等 |
抗旱设备 |
打井机、洗井机/洗井空压机组、储水罐/储水囊、水桶/水袋、净水设备、喷灌机、分水器、水管/水带等 |
其他 |
应急帐篷、通讯设备(喊话器、对讲机、卫星电话等)、电台(超短波电台、便携移动电台、超短波基站等)、通讯指挥车、天通电话及终端、无人机、运输车辆、水陆两用车、铁锹等等 |
三、街镇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建议
抢险物料 |
袋类(编织袋、草袋、麻袋等)、彩条布/编织布、土工布、电缆等 |
救生器材 |
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抛投器/伸缩杆、绳索(救生绳、安全绳等) |
抢险机具 |
照明设备(手电筒、便携式头灯、照明灯、应急灯、工作灯、查险灯具等)、应急排涝泵、发电机(组)等 |
抗旱设备 |
储水罐、储水袋、净水设备、水管/水带等 |
其他 |
应急帐篷、应急通讯设备(喊话器、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铜锣、口哨、手摇式警报器、铁锹等 |
各区应根据不同水旱灾害类型、风险隐患形势,有针对性的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1.平原地区应侧重防范堤防抢险、人员转移和内涝风险,应重点储备袋类、砂石料等抢险物料;大流量移动排水泵车、发电机组、运输车、照明灯等机具设备;橡皮船、救生衣(圈)、救生抛投器、救生绳等救生器材。
2.沿海地区应侧重防范风暴潮海堤抢险以及海潮倒灌引发的内涝风险,应重点储备袋类、砂石料等抢险物料;大流量移动排水泵车、运输车、照明灯等机具设备。
3.山区应侧重于防范突发山洪灾害风险,应重点储备手摇报警器、扩音器、铜锣、卫星电话、对讲机、电台等通讯设备;救生衣(圈)、救生抛投器、救生绳、生命探测器等救生器材;移动排水泵车、发电机组、运输车、照明灯等机具设备。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防汛抗旱物资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市、区、街镇三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布局、标准、用途、管理、补偿、处置等工作标准,市防办会同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天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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