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固化海河“23·7”流域性特大洪水应对工作经验,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市防办在2022年印发的《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5年3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1. 发送电子邮件至swzx@tj.gov.cn;
2. 书面意见或建议寄送至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2号楼1705房间,邮编300220
附件: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7日
(联系人:胡硕杰 联系电话:28051875)
草案正文
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应急响应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农业干旱灾害(以下简称干旱)及其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我市防汛抗旱安全。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指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体系,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水生态等用水需求。
1.5 预案体系
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文测预报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洪抢险保障方案、分洪口门爆破方案、蓄滞洪区运用方案、农村分部农田旱涝灾害应急方案、市区分部中心城区排水方案、防潮分部风暴潮(含引发洪涝灾害的灾害性海浪)防御保障方案、山洪灾害防御方案、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防汛抗旱电力保障方案以及防汛抗旱重点部位、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机制等,各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天津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天津市总队司令员、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海委)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
2.1.2 市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海河防总)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市级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开展本市较大以上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区开展一般、较大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重大防汛抗旱命令。
2.2 办事机构
2.2.1 市防指下设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防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市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区防指开展防汛抗旱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潮分部(以下简称防潮分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区分部(以下简称市区分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农村分部(以下简称农村分部)。按照市防指部署,三个分部分别负责沿海防潮、中心城区排水、农田除涝和农业抗旱工作。
2.3 成员单位
按照市防指部署,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统筹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开展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市委网信办: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有害信息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做好防汛抗旱工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牵头组织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市教委:组织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综合协调防汛抗旱供电保障以及本系统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适时做好地道、下沉路、涵洞等易积水点位的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防汛抗旱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抗旱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市区监管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在施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危险房屋安全度汛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开展建成区内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恢复工作,组织因水旱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检查,适时做好所属地道、下沉路的硬隔离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公路、港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并组织做好公路、港口等交通行业防汛抗旱自保工作;负责所属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水务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提出防汛抗旱预警响应、会商建议;组织实施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做好中心城区排水工作,并指导全市排水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专家组组建、管理及所属市级防汛专储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以市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涉农区做好农田除涝、农业抗旱等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各区编制蓄滞洪区运用后农田底水排除方案、开展农田底水排除等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禽畜转移处置、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农垦系统防汛抗旱安全;负责土壤墒情监测和农业灾情统计工作;组织落实渔业防潮自保自救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做好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受灾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协调蓄滞洪区转移安置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增援工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市国动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讯保障。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海新区辖区内防汛抗旱、防潮工作。
天津警备区:协调解放军并组织民兵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活动。
武警天津市总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活动,协同公安部门维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
交通集团:参与防汛抗旱人员的运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本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为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会商建议。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恢复公用通信网络运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按照海河水利委员会调度命令,结合天津市需求负责所属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管理、水务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中国南水北调集团中线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协调天津市与相邻省市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防汛突发事件;负责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天津境内所属工程、设施的防汛抗旱安全,并组织下属单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所属工程及设施的防汛抗旱安全,协调防汛抗旱物资和人员运送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人保财险天津市分公司:督促投保单位做好水旱灾害自保防御及灾后理赔工作。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所属工程及设施的防汛抗旱安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和人员航空运送工作。
2.4 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市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气象海洋组。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建。负责做好实时气象、风暴潮信息监测;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和潮情趋势预测;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风暴潮预警,并提请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做好暴雨、台风、风暴潮等灾害影响评估;当发生风暴潮时,海洋预警监测人员上岗到位;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情组。由市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市域内各河系水情、旱情测报、洪水预报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流域内各大水系的水情、旱情信息,根据上游雨水情,开展洪水预报作业,提前预判洪水对本市的影响提出水情预警意见,向市有关部门通报水情、旱情及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根据需要开设临时观测站点,并做好重要点位水文信息加报;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调度组。由市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掌握本市及与本市相关的流域防汛抗旱工程工情、雨情、水情、潮情、旱情、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负责联系水利部、水利部海委调度部门,协调相关省市调度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调度工作;根据雨情、水情、旱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会议,提出调度参谋意见;负责拟定、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和区执行;负责提出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水库敞泄保坝、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等重大调度建议;负责根据河道、水库、蓄滞洪区运行情况,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抢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组建。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险情,掌握全市一级行洪河道、大型水库的工情与险情;指导责任部门制定抢险、抗旱方案,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提出队伍、物资需求;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各区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促各区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建。负责监督指导区人民政府组织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禽畜转移处置、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物资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建。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紧急生产、调拨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通讯组。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会同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市国动办、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中国移动天津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中国铁塔天津分公司组建。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武警天津市总队组建。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交通集团、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组建。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协调交通、铁路、公路、航运、民航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建。负责指导区人民政府做好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市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财务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组建。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国家防汛抗旱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防汛抗旱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2)信息宣传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水务局组建。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简报编写等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水或轻度、中度干旱,一般由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当发生大、特大洪水或严重、特大干旱时,市防指视情况依托事发区(涉及多区的,选择其中一区)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2.5.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水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防指协调处置。
2.5.3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抢险、物资、转移安置、保卫、信息宣传等6个现场工作组,由市防指相关工作组抽调人员配合相关区防指共同组建。根据各工作组任务分工,分别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现场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现场抢险物资的接收、调拨及料场设置;受威胁区域人员的应急疏散和转移安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管控、道路警戒和交通疏导;现场工作信息汇总及新闻宣传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与市防指协调联动,其中现场指挥部重点负责抢险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市防指负责向现场指挥部通报海河流域、全市防汛抗旱信息,统筹各方力量、物资支援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
2.6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6.1 各区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并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建立辖区水旱灾害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各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区级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市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重大防汛抗旱命令。
2.6.2 蓟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负责防山洪工作;滨海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负责防潮工作。
2.7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工作部门成立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督促落实辖区内防汛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完成上级防指交办的防汛抗旱工作。
2.8 专家组
应急管理、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每年5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向市防办备案专家名单。
市防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时,通过电话或发商调函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导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气象、水文和风暴潮信息,随时掌握对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的监测信息和灾害趋势预测,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防办。
(2)气象海洋组、水情组要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等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意见和防范指导建议并报市防指,为市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堤防、水库、闸站等防洪工程进行定时巡查检查。
(2)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工作由市、区两级水务部门组织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由市水务部门及时通报市防办和相关区,巡堤查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区两级水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市、区两级水务局要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将水库运行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防办;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水务局、市防办,并通报下游相关区人民政府、区防指,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3 险情信息
(1)当因水旱灾害出现险情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区防指要立即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组织区级抢险救援队伍、物资,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基本情况。当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水库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工程管理单位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到市防办,由市防办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防办报告。
(2)险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出险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3.1.4 水旱灾情信息
(1)当发生水旱灾情后,各区防指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2)水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3.1.5 农业旱情信息
(1)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旱情监测预测,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防办、市防指农村分部。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2)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等信息,以及对农业生产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3.2 预防准备工作
每年汛前,各级防办要组织推动各有关单位调整充实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修订完善预案方案,开展工作检查,落实队伍和物资,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各区防指要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
3.3 预警
3.3.1 洪水预警
当本市及上游地区发生强降雨,预计本市主要行洪河道将出现洪峰过境时,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并通报市防办、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3.2 暴雨预警
当预计本市将出现较强降雨过程时,由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信息、预警,特别是极端天气短临预报预警,并通报市防指市区分部、农村分部、市防办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3.3 山洪预警
当本市北部山区发生较强降雨过程,预计我市北部山区可能发生山洪时,由蓟州区防指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利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加强监测,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布山洪预警,并报告市防办。
3.3.4 风暴潮预警
当预计我市沿海地区将发生风暴潮时,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风暴潮发展趋势,分析研判风暴潮对我市沿海地区影响,及时发布风暴潮预警,并通报市防指防潮分部成员单位、办公室,市防办。
3.3.5 干旱预警
当我市长时间未出现降雨,预计我市部分涉农区将发生干旱时,由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土壤墒情、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并通报市防指农村分部成员单位、办公室,市防办。
3.4 预警行动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潮情、旱情发展,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和各区防指对本行业、本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雨情、水情、潮情、旱情变化趋势和工程运用情况,预警发布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通报市防办。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本市市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包括防汛应急响应、抗旱应急响应、中心城区防汛应急响应、农村除涝应急响应、防潮应急响应,各应急响应行动按从高到低均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和四级应急响应。
4.1.2 应急响应启动
(1)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根据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及上游北京、河北两省市启动的应急响应以及水旱灾害影响范围,经组织会商,针对全市或预计受灾害影响较重的部分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市防办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市防指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备案。
(2)中心城区防汛应急响应、农村除涝应急响应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级别和会商研判的影响区域,分别针对中心城区及涉农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防潮应急响应根据市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风暴潮预警级别,针对沿海地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市防指市区分部、农村分部、防潮分部分别负责启动和结束城区排水、农村除涝、防潮一至四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市防办。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各分部分别组织本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当市防指各分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仍不满足工作需要,可提请市防指进行增援,市防指视情况,经组织会商启动相应级别防汛应急响应。
4.1.3 进入汛期,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各工作组,各区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掌握本部门、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
4.1.4 防汛、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由相关区防指在市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市防指密切关注并随时做好支援准备。防汛、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防指组织指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防指开展,各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具体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市防指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5 涉及启用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等重大决定时,由市防指调度组提出运用建议报市防指研究,按照市防指总指挥的决定执行。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或于桥水库将发生特大洪水。
(3)预计两个及以上蓄滞洪区将达到分洪水位(分洪流量)。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决口险情。
(5)大中型水库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溃坝。
(6)国家防总或海河防总针对我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或上游北京市、河北省均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我市造成影响。
(7)4个及以上涉农区发生特大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副市长)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市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4.2.2.1指挥调度
(1)市防指总指挥驻市人民政府或市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统一指挥调度,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视情况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发布一级应急响应涉及区域停工停业停学命令。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市防指总指挥或由其委托的市防指副总指挥驻市防办,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各区防指总指挥,随时滚动会商,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指总指挥或由其指派的市防指副总指挥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3)市防指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进驻分管部门,指挥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其中:
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驻市防办,负责协助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侧重调度各类队伍、物资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各区组织人员转移安置,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我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农业、水务工作的副市长)驻分管部门或市防办,协助总指挥掌握全市防汛抗旱总体形势,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排水、各涉农区农田除涝、防洪工程调度、防洪工程巡查抢险、蓄滞洪区运用及农业抗旱等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驻分管部门或市防办,负责组织协调在建工地、地下空间等方面的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各区对危险房屋人员进行转移避险,协调建筑施工单位支援我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天津警备区副司令员)负责协调解放军并组织民兵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武警天津市总队司令员)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维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等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组织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海河流域上下游工程调度、国家蓄滞洪区启用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负责组织我市降雨、台风等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海河流域降雨、台风气象监测预报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主持市防办工作,协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调度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负责组织我市及上游地区洪水监测预报预警、中心城区排水、防洪工程及抗旱水量调度等工作,指导相关区防指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巡堤查险、应急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相关各区防指总指挥在本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5)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按照市防办要求到市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市防办安排,做好到市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准备。
4.2.2.2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指各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区防指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办:视情况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到市应急管理局参加联合值守;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进行滚动会商;提请市防指宣布我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提出停工停业停学建议;提请国家防总、海河防总给予队伍、物资支援;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区防指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海洋组、水情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潮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联合会商;及时通报中国气象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的雨情、水情、潮情、旱情会商意见;做好滚动测报预报工作,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市防办;做好分洪口门、破堤或决口等临时水文测报工作;做好应急水质监测工作。
调度组:做好本市主要行洪河道、防洪水库、蓄滞洪区等重点防洪工程调度工作;密切联系水利部、海委,根据我市及上游地区汛情、旱情变化趋势以及防御地区的重要程度和超标准洪水调度安排,适时向市防指提出运用蓄滞洪区、水库敞泄保坝、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等重大调度建议,作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区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市防办。
抢险组:掌握全市一级行洪河道、大型水库的工情,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本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汇总全市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反馈市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按照市防指要求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各区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物资组:做好全市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及其他省市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和调运工作。
通讯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协调做好国家、省市间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运输工作。
财务组:会同市防办申请核准防汛抗旱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市级防汛抗旱经费;会同物资组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紧急采购、租赁资金的申请、拨付;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防办向国家申请防汛抗旱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国家资金;会同市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滚动通报水旱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区防指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2)当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相关区防指要按照市防指指令要求,组织开展蓄滞洪区运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基础设施防护,分洪设施的启用和分洪口门破口准备等。当市防指下达蓄滞洪区启用命令后立即实施分洪。
(3)当发生渍涝灾害时,市防指市区分部、农村分部分别组织做好中心城区排水和涉农区农田排沥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全力做好中心城区排水、封控停运、停工停业停学、转移避险、民生保供等工作,其中: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要组织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和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道路硬隔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国动办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地下空间的自保、封控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做好供水、供电、供气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各单位要根据雨情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4)当我市北部山区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山洪灾害时,市气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蓟州区防指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并督促指导蓟州区防指组织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若山洪灾害导致人员伤亡,蓟州区防指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等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市防指请求救援。
(5)当沿海地区发生风暴潮时,市防指防潮分部、滨海新区防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海堤巡视巡查,及时关闭海堤沿线口门、涵闸,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海上风电和石油天然气钻井平台、海洋牧场、风暴潮受威胁地区等防潮重点区域防潮自保、防风加固等防护工作,组织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和船只(含跨省市作业渔船)回港避风,确保人员安全。必要时,由市防指组织动员全市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参加防潮抢险救援工作。
(6)当我市发生特大干旱灾害时,市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各涉农区制定应急灌溉计划,及时补种应急补茬作物,减少损失。市水务局要强化抗旱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根据旱情发展程度,适时采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缓解旱情。市气象局要加强干旱期间气象预测预报,及时分析气象发展趋势,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紧急情况下,市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7)当因灾导致供水、电力、通信、交通、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市防办和事发区防指,同时组织做好临时供水、供电、供水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基本生产生活供应。
(8)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汛情信息,引导公众减少出行,并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2.3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满足以下条件,市防指可视情况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将暴雨预警信号由红色调整为橙色及以下等级。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接近保证水位。
(3)我市蓄滞洪区内水势平稳且呈下降趋势,防洪工程运行安全。
(4)于桥水库水位回落至24.05米(大沽高程,下同)以下。
(5)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6)我市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
(7)国家防总或海河防总针对我市的应急响应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应急响应。
(8)其他需要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符合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市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
4.3 二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或于桥水库将发生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呈上升趋势。
(4)一个蓄滞洪区已达到分洪水位(分洪流量),或已组织实施群众转移。
(5)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6)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国家防总或海河防总针对我市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或上游北京市、河北省均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我市造成影响。
(8)4个及以上涉农区发生严重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副市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或分管水务工作副市长)决定。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4.3.2.1指挥调度
(1)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驻市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全体市防指成员和各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参加,综合研判洪涝、干旱等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指副总指挥驻市防办,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区防指副总指挥,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指总指挥指派市防指副总指挥带队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市防指副总指挥按照一级应急响应行动中的职责分工,指挥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相关各区防指总指挥在本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按照市防办要求到市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市防办安排,做好到市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准备。
4.3.2.2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指各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区防指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办:视情况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到市应急管理局参加联合值守;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进行滚动会商;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区防指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查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海洋组、水情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潮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联合会商;及时通报中国气象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的雨情、水情、潮情、旱情会商意见;做好滚动测报预报工作,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市防办;做好分洪口门、关键部位临时水文测报工作;做好应急水质监测工作。
调度组:做好本市主要行洪河道、防洪水库、蓄滞洪区等重点防洪工程调度工作;密切联系水利部、海委,根据我市及上游地区汛情、旱情变化趋势,向市防指提出农村排沥限禁排、蓄滞洪区启用、抗旱调水等重要综合调度建议,作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区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市防办。
抢险组:掌握全市一级行洪河道、大型水库的工情,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汇总全市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反馈市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按照市防指要求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各区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物资组:做好全市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组织上报物资库存情况,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随时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
通讯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区域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
财务组:会同市防办申请核准防汛抗旱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市级防汛抗旱经费;会同物资组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紧急采购、租赁资金申请和拨付;会同市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时通报水旱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其他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区防指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当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相关区防指和工作组要按照市防指指令要求,组织开展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基础设施防护,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破口准备等。当市防指下达蓄滞洪区启用命令后立即实施分洪。
(3)当我市发生渍涝灾害时,市防指市区分部、农村分部要分别组织做好中心城区排水和农田排沥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其中: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要组织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和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道路硬隔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国动办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地下空间的自保、封控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做好供水、供电、供气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各单位要根据雨情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4)当我市北部山区预计发生或已经山洪灾害时,市气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蓟州区防指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观测,并督促指导蓟州区防指组织做好山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当我市发生严重干旱灾害时,市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各涉农区制定应急灌溉计划,及时补种应急补茬作物。市水务局要强化抗旱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增加抗旱水源缓解旱情。市气象局要加强干旱期间气象预测预报,及时分析气象发展趋势,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当因灾导致供水、电力、通信、交通、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市防办和事发区防指,同时组织做好临时供水、供电、通信保障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基本生产生活供应。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汛情信息,引导公众减少出行,并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3.3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满足以下条件,市防指可视情况将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由橙色调整为黄色及以下等级。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至保证水位以下。
(3)我市蓄滞洪区内水势平稳且呈下降趋势,防洪工程运行安全。
(4)于桥水库水位回落至24.00米以下。
(5)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6)我市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
(7)国家防总或海河防总针对我市的应急响应由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
(8)其他需要将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符合将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市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将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副市长)批准。
4.4 三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预报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或于桥水库水位超过22.00米。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
(3)预计一个蓄滞洪区达到分洪水位或分洪流量。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5)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6)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4个及以上涉农区发生中度干旱。
(8)国家防总或海河防总针对我市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或上游北京市、河北省均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我市造成影响。
(9)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办副主任审核后,报市防办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市防办主任决定。
4.4.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4.4.2.1指挥调度
(1)市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有关市防指成员和各区防指副总指挥参加,综合研判洪涝、干旱等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和区防办副总指挥,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市防指全体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工作组成员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相关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或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在本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市防办要求到市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
4.4.2.2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指各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区防指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办: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进行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各工作组和各区防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区督促检查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气象海洋组、水情组:按照职责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潮情、旱情变化,加密预报频次;做好滚动测报预报工作,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市防办。
调度组:做好本市主要行洪河道、防洪水库调度运行工作;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区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市防办;适时向市防指提出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建议。
抢险组:掌握全市一级行洪河道、大型水库的工情,检查指导相关区做好巡堤查险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汛情组织市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赶赴提供技术支持;汇总全市险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抢险救灾队伍准备情况,及时反馈市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准备安置群众所需生活保障物资及设备,随时做好调拨准备,视情况及时调拨。
物资组:通知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准备。
信息宣传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向新闻媒体通报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其他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区防指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2)当蓄滞洪区即将达到分洪水位或分洪流量时,相关区防指要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动员工作,主要包括:统计需转移人员,做好转移安置场地、车辆、物资准备,集结抢险救援队伍等。当市防指发布蓄滞洪区运用指令时,立即组织人员转移。
(3)当发生强降雨时,市防指市区分部、农村分部要分别组织做好中心城区排水和农田排沥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适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4)当我市北部山区预计发生或已经山洪灾害时,蓟州区防指负责组织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对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工作,并组织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5)当我市发生中度干旱灾害时,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要加强联合会商,密切监视土壤墒情和天气变化,强化抗旱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组织指导受灾各涉农区采取应急灌溉、增调抗旱水源等措施缓解旱情。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提示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4.3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满足以下条件,市防指可视情况将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
(1)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接近警戒水位。
(2)于桥水库水位持续回落,接近正常蓄水位,经洪水预报与城市供水综合研判,水库安全平稳运行。
(3)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4)我市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
(5)国家防总或海河防总针对我市的应急响应由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将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符合将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市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将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办主任批准。
4.5 四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预报我市及上游地区将发生强降雨。
(2)预报我市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一般洪水或于桥水库汛期拦蓄洪水期间超过正常蓄水位。
(3)4个及以上涉农区发生轻度干旱。
(4)国家防总或海河防总针对我市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或上游北京市、河北省均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经研判即将对我市造成影响。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办副主任批准。
4.5.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4.5.2.1指挥调度
(1)市防办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和各区防办主任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会商研判,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市防指全体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工作组成员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相关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或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在本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5.2.2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指各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区防指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区防指预警、响应和应急值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进行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各区督促检查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气象海洋组、水情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我市雨情、水情、潮情、旱情监测,根据需要加密预测预报频次,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市防办。
调度组:做好本市主要行洪河道、防洪水库调度运行工作;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区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市防办。
抢险组:掌握全市一级行洪河道、大型水库的工情。组织抢险专家组和市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汇总全市险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抢险救灾队伍准备情况,及时反馈市防办。
物资组:整理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其他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2)当预报发生强降雨时,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区防指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人员上岗待命,做好应急排水、道路疏导、下沉路段管控隔离、人员转移疏散等各项工作准备,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适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当我市北部山区预计发生山洪灾害时,蓟州区防指负责组织做好山洪灾害防御有关部门上岗到位,加强对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工作,并组织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当我市发生轻度干旱灾害时,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要加强联合会商,密切监视土壤墒情和天气变化,指导受灾各涉农区做好抗旱工作。受灾各涉农区防指要组织本区抗旱救援队伍,采取应急灌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缓解旱情。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提示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6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市防指各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区防指按照如下要求向市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气象海洋组负责报送气象信息、天气预报、实况、影响分析、短临强降雨预报等信息,根据市防办要求做好潮位情况报送工作。四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市防办要求,随时加报。
水情组负责报送本市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河道水势及预报等信息。四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市防办要求,随时加报。
市防指市区分部、农村分部、防潮分部负责报送中心城区积水及排除、国有扬水站开车、农业抗旱和农作物受灾、潮位及防潮等工作情况。四、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市防办要求,随时加报。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等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报送响应期间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工等情况;其他市防指成员上岗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市防办报送2次。
相关区防指每日至少2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
各单位按照市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测加报准备。
4.7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市防办立即向市防指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本市抢险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需国家提供支援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将情况上报国务院,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8 新闻与舆情应对
4.8.1 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进展,市防指信息宣传组要协调央媒,组织市、区两级媒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积极引导自媒体,全面跟进报道、播发水旱灾害发展、抢险救灾进展等相关情况,以及交通管制、转移避险、关停限避等便民信息,积极引导市民防灾避险;会同保卫组等部门密切监测、积极引导涉汛涉旱舆情动向,及早干预、妥善化解舆情风险。
4.8.2 新闻发布工作流程:市防办和市防指各分部、各工作组等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市有关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市应急管理局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4.8.3 发生较大灾害后,由市防指信息宣传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由市防办主任、有关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向新闻媒体通报防汛形势、抢险救援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发生重大及以上灾害后,由市防指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按规定发布权威信息或以市防指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防指副总指挥、有关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9 应急结束
4.9.1 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经市防办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等级报市防指指挥、副指挥、市防办主任或市防办副主任批准,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解除信号,并且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于桥水库水位回落至正常蓄水位以下,水库运行安全平稳。
(4)我市蓄滞洪区内水势平稳且呈下降趋势,防洪工程运行安全。
(5)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6)我市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
(7)其他需要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况。
4.9.2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4.9.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救灾
5.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各受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
5.1.2 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拨市级救灾款物,指导受灾区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3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受灾区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5.1.5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会同市疾控局落实灾后卫生防疫措施,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卫生学评估、疫源地消毒指导等工作。
5.2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由各代储单位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损毁的防汛抗旱设施进行修复。
5.4 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5 征用补偿
5.5.1 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紧急采购的物资、设备,在汛期、旱期结束后作为防汛抗旱专储物资,由市防指物资组确定的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回收管理。
5.5.2 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使用的补偿资金按照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6 调查评估
5.6.1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水旱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一般洪水、轻度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洪水、中度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洪水、严重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大洪水、特大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6.2 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本年度发生的水旱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参与,其中市水务局组织本市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本市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2 天津警备区组织解放军、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武警天津市总队组织驻津武警部队;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情况组建各自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
6.1.3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组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参加我市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4 各区防指应切实加强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不断提升与驻津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6.1.5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国家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对接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本市防汛抗旱物资采取市和区两级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物资首先由事发地所在区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应由有关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市级储备物资分为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各企业单位代储物资两种。区级储备由各区防汛抗旱部门负责,按照各区河道特点及防汛抗旱责任划分区域储备相应物资,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一般情况下,调用市级储备物资,由各区组织调运;若确有困难,经市防指批准,由市防指物资组组织调运,具体由交通运输组负责运输。
6.2.2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需要时,市防指物资组会同财务组,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采取紧急采购或租赁、紧急生产等措施筹措、调运物资,必要时,由市防办向国家防总、海河防总提请支援或向社会公开征集。
6.2.3 市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6.2.4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国家支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6.3 资金保障
6.3.1 处置水旱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2 市财政局应当优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保障抢险救援急需。当市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二级以上应急响应,并发生险情灾情时,或当发生险情灾情超出相关区处置能力,有关区防指向市防指提请增援时,由市防指抢险组会同市防指财务组审核确认抢险救援项目,由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批,后办理审批手续。
抢险救援项目启动后,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参加抢险救援单位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留存项目实施过程中物资调拨记录、设备租赁合同、队伍实际工作完成量等相关凭证。项目完成后,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凭证审核确定项目工时工程量,并报市防指财务组审核。
6.3.3 市防办要会同市防指物资组、抢险组、转移安置组、财务组,组织专家确定购买物资、租赁设备、雇用人员等单价上限,并及时告知各区各部门。原则上实施抢险救灾项目需紧急购买物资、租赁设备、雇用人员的单价不应超过确定的指导价格上限,抢险救灾项目低于单价上限的按照实际价格确认,高于单价上限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受灾区域开展伤员救治、巡医问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会同市疾控局做好受灾地区防疫消毒指导工作。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6.6 通讯保障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市防指通讯组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协调铁路、道路、航运、民航等单位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6.7.2 市公安局组织做好防汛抗旱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6.8 电力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处置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设施保障
加强对防汛抗旱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抗旱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10 技术保障
市防办通过建立完善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会同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依托市防办专家库,定期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6.11 宣传保障
健全预警、响应发布渠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预警响应信息媒体发布工作,市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面向党政领导、主要涉灾部门责任人和公众广泛发布暴雨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必要时,组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区通过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发布渠道滚动播发预警响应信息,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组织动员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2 宣教培训
市防办督促各区防办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防汛抢险培训、演练;市水务局应及时完成市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人员调整,开展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及机械设备维修。
区防指应建立区级防汛抗旱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7.2 责任和奖惩
7.2.1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区防指的年度工作考核。
7.2.2 市防办组织对各部门防汛抗旱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2.3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7.3.2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各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
7.3.3 市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4 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水或中度以上级别干旱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洪水、干旱分级标准
2.天津市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3.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置情况
附件1
洪水、干旱分级标准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1%以上。
附件2
天津市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序号 |
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单位 |
1 |
水文测预报方案 |
市水务局 |
2 |
洪水调度方案 |
市水务局 |
3 |
防洪抢险保障方案 |
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 |
4 |
分洪口门爆破方案 |
天津警备区 |
5 |
蓄滞洪区运用方案 |
市水务局 |
6 |
农村分部农田旱涝灾害应急方案 |
市农业农村委 |
7 |
市区分部中心城区排水方案 |
市水务局 |
8 |
防潮分部风暴潮(含引发洪涝灾害的灾害性海浪)防御保障方案 |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
9 |
山洪灾害防御方案 |
蓟州区水务局 |
10 |
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11 |
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 |
市通信管理局 |
12 |
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 |
市公安局 |
13 |
防汛抗旱电力保障方案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
附件3
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置情况
指挥部名称 |
主要职责 |
指挥部 办公室 |
负责人 |
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市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区开展防汛抗旱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
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潮分部 |
负责安排部署全市防潮工作;启动、终止防潮分部防潮应急响应;督促、指导沿海地区各有关单位做好风暴潮防御、抢险工作。 |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分管防潮工作负责同志 |
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区分部 |
负责安排部署中心城区防汛排水工作,保护海河及市区景观河道水环境;启动、终止市区分部防汛应急响应;组织做好中心城区河道巡堤查险,并督促检查相关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
市水务局 |
市水务局分管市区排水工作负责同志 |
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农村分部 |
负责组织、协调各涉农区农田除涝、农业抗旱工作;组织各涉农区做好农田沥涝、农业抗旱、墒情监测、灾情统计工作;组织各涉农区做好国有扬水站开车排水统计工作;适时启动、终止农村分部防汛应急响应。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农业农村委分管防汛工作负责同志 |
背景介绍
为固化海河“23·7”流域性特大洪水应对工作经验,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市防办在2022年印发的《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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