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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要求,提高我市应对地震灾害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26日。可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送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邮编:300220;也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电子邮箱:zhangzhixiong@tj.gov.cn。

附件:《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18日

(联系人:张智雄;联系电话:28051636)


草案正文

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震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京冀等毗邻省市及渤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时的抗震救灾行动。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其他次生灾害和抢险保障等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1.5预案体系

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保障计划(方案)组成。

2组织体系

  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直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天津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天津市总队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天津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武警天津市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外办、市国动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天津海事局、市电力公司、民航天津监管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调整组成单位和人员,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市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市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协调军队、武警等驻津力量开展救灾维稳工作;计划安排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天津警备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相关情况;承办对接支撑国家层面工作组来津事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抢救抢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其他驻津部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驻津部队、工程抢险等救援力量,调配专业救援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津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组织各类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协调外援部队在津的救援行动;组织驻津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群众生活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国动办、市外办、受灾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受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紧急安置、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筹调发放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并做好监管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做好余震预测预报;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指导属地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险情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对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等震害因素以及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等人员损失和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建构筑物破坏、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程度等震害损失进行调查;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5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民政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医药集团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度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6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港航局、天津海事局、交通集团、公交集团、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紧急调拨运输工具,配合各工作组转运受灾群众和运送应急物资;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运输;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7新闻舆情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市台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8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因地震灾害毁坏的在建建筑工程设施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指导受灾区做好震后房屋建筑和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推动城镇危险住宅和农村危险住房加固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9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天津市总队、市司法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10通信保障组

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抗震救灾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11涉外工作组

由市外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教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边检总站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加强涉外事务管理,按照属人属地原则,指导我市各区、各部门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相关情况按照国家部委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抢救抢险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配合群众生活组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配合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12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受灾区人民政府组织震后房屋安全评估、鉴定;负责组织做好震后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本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组织修订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2.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本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接受和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区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区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5街道、乡镇抗震救灾工作组及职责

街道、乡镇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指导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村)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安置;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3.1防震减灾救灾工作部署

  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研究部署全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3.2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组织对地震余震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快速评估;负责震后流动监测、烈度评定、发震构造调查与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3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预测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3.4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市地震局加强分析研判以及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将有关情况适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参照级应急响应,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响应机制

4.1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本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10度以上影响,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6.06.9级地震或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89度影响,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4.55.9级地震或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67度影响,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对全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但无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2.54.4级地震或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45度影响,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市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请示市委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签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织指挥,调动全市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抗震救灾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组织指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抗震救灾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事发区党委、政府组织指挥,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视情指导事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确有需要,可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自行启动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受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受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其他次生灾害和抢险保障等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自行启动应急响应。

4.4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提高、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发生在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重要时段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响应

5.1临震应急响应

市地震局启动天津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保障计划强化震情监视跟踪,及时核实异常组织加密会商等工作,确保地震信息网和局域网畅通,增加现场观测点数,捕捉临震异常,及时给出震害预测结果,并做好震害调查评估和科学考察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准备工作建议。

5.2先期响应行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等信息并提出启动市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10分钟内市委、市政府上报地震终报参数,并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20分钟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地震响应级别建议30分钟内提出震情趋势快速判定意见2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等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现场工作队队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地震现场开展协同救援、流动监测、烈度评定、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科学考察、新闻与社会宣传等工作任务密切监测余震活动收集汇总本组灾情信息,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受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行动。

5.3上岗人员

5.3.1一级应急响应人员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受灾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其他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抗震救灾工作。

5.3.2二级应急响应人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成员在本单位上岗到位,做好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准备;视情况赶赴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在本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抗震救灾工作。

5.3.3三级应急响应人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地震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事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在本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抗震救灾工作。

5.4信息报送、发布

地震发生后,市、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并通报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震后主动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信息。

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向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牵头部门上报信息

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进行汇总分析研判,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信息上报和发布。

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的工作原则及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平台、新闻媒体、政务微博等渠道及时发布有关应急信息。

  5.5应急响应行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视情况采取以下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以及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筹备组建现场指挥部,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抢险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统筹做好国家、外省市来津增援抗震救灾工作等。

2)抢救抢险组。密切关注震情发展变化,及时集结组织本市、协调对接外省市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搜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组织做好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等次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群众生活组。组织指导受灾区人民政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搭建临时安置点和生活用品发放点,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协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视情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救灾物资和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气象、水文等观测设施,加强地震、天气、水情、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监测研判震区及全市震情和天气形势,及时发布预报或预警信息;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组织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医疗卫生防疫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统筹组织本市、协调国家和外省市医疗资源,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的组织调度,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开展灾后受灾群众情绪引导、心理辅导、困难纾解等心理疏导;加强灾区水源监测消毒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6)交通运输组。执行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协调做好国家、省市间和本市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运输等工作。

7新闻舆情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8基础设施抢修组。指导受灾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组织推动城镇危险住宅和农村危险住房加固;组织做好震后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抢修城市生命线等基础设施工程,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9)社会治安组。组织做好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受灾地区和群众安置点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10)通信保障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1)涉外工作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指导各区各部门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相关情况。配合抢救抢险组协调安排国外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配合群众生活组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管理检验检疫等工作配合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2恢复重建组根据地震灾害等级,组织制定或指导受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5.6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时,经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即可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宣布结束市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结束市抗震救灾二级、级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一级应急响应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市抗震救灾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经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震中区,召开指挥部第一次会议。

2)成立天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指挥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市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以及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北京市、河北省等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组织受灾区人民政府迅速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市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驻津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6组织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维护、损失评估、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新闻舆情组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

8协调未受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未受灾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9)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10)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2级应急响应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市抗震救灾级应急响应,可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市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6.3级应急响应

  事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市抗震救灾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市地震局于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1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各区人民政府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建筑物安全应急评估、科学考察、新闻与社会宣传等任务通过天津地震信息网发布地震三要素参数,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安排专人回答市民问询。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舆情及应急应对工作情况。

3)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事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现场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7.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职责协助受灾区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地震局等建立健全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

各区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应急物资信息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要将避难场所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养老院、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和物资,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应急和公众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水务局加强供水设施建管维护和抢修,保障震后抢险救援和群众安置等重要区域、重点点位供水,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区供水。

  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委宣传、网信办和市政府新闻应急管理地震科技文化和旅游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防震减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地震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养老院、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

  9.1京津冀地区地震应急处置

  北京市、河北省发生6.0级以上地震,按照《京津冀地区大震灾害应急专项预案》进行相应处置。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抗震救灾联动工作。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提出联动处置工作建议,根据中国地震局京津冀地震联动方案协助现场应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派出本市地震和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派出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队等专业队伍,视情组织调集相关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

  9.2国内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市地震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国地震局要求和受灾区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部提请,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抗震救灾支援工作协调派出本市地震和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派出医疗救护队,视情组织调集相关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

  9.3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有关区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分析传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平息地震传言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9.4渤海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渤海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及滨海新区政府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接到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渤海海域地震对我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天津海事局、规划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附则

  10.1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天津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市应急管理局)。

2)天津市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市应急管理局)。

3)天津市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市应急管理局)。

4)天津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保障计划(市地震局)。

5)天津市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市卫生健康委)。

6)天津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市疾病控制局)

7)天津市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市通信管理局)。

8天津市抗震救灾城镇危险住宅和农村危房加固保障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9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市交通运输委)。

10)天津市抗震救灾城市道路桥梁抢修保障计划(市城市管理委)。

11)天津市抗震救灾公路抢通保障计划(市交通运输委)。

12)天津市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市水务局)

13)天津市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保障计划(市委宣传部)。

14)天津市抗震救灾供热抢修保障计划(市城市管理委)。

15)天津市抗震救灾气抢修保障计划(市城市管理委)

16)天津市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电力公司)。

17)天津市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市公安局)。

18)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市公安交管局)。

19)天津市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市消防救援总队)。

20天津市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市外办)。

21天津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10.2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0.4预案管理

  10.4.1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4.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10.4.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2019228日印发的《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术语

附件

名词术语

1.以上、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地震三要素:指发震时间、地点及震级大小。

3.无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不能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级以下,震中烈度在度以下。

4.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能够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级以上,震中烈度在度以上。

5.强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普遍能够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度以上。

6.临震预报:大震前数天以内的地震预报。


背景介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要求,提高我市应对地震灾害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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