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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1023日至115日。公众可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yjjzhdt@tj.gov.cn,或者邮寄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邮编:300220

附件: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1023日        

    (联系人:张业琪;电话:28051633


草案正文

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应对突发事件实施的应急征用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补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称征用实施单位)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征用人,是指拥有被征用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以下称被征用财产)。

第五条  应急征用补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征用、效能优先、依法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指令、部署及有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征用补偿工作。

第七条  应急征用补偿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责任划分统筹安排。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属于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补偿经费由市级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

因应对事故灾难实施应急征用的,补偿责任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有事故责任单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征用实施单位督促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开展补偿费用确认和支付工作;

(二)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责任的,由征用实施单位按照财政事权先行补偿,并有权向事故责任单位追偿。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要求,需要征用财产的,由征用实施单位向征用人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并附应急征用明细表(附件1。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开具应急征用明细表的,征用实施单位可以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并紧急征用紧急征用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材料

应急征用决定书应当加盖征用实施单位公章,并载明以下事项:

征用实施单位以及征用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应急征用依据事由;

三)被征用财产名称、数量

应急征用明细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征用实施单位以及被征用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被征用财产的名称、品牌及规格型号、数量;

(三)征用起始日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征用人应当服从应急征用决定,按照应急征用决定的要求,配合征用实施单位及时交付被征用财产,并按照实际需要配备操作、技术指导等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征用实施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被征用财产由征用实施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和调配

管理和调配被征用财产的部门应当配合征用实施单位做好被征用财产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征用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单位开展被征用财产的调用、调配等工作。

第十  被征用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汇总被征用财产使用情况,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用人送达应急征用财产使用情况确认单(附件2),并完成被征用财产的返还交接手续。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证明。

征用时间按日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计算征用补偿的截止时间,不超过应急征用财产使用情况确认单中通知办理财产返还交接的时间。

第十二条  应急征用财产使用情况确认单兼作向征用人作出补偿的书面通知。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无法确定被征用财产权属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媒体公告补偿相关事宜,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  应急征用补偿形式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征用实施单位与被征用人另有约定的,可以采用实物补偿等其他形式,补偿价值应当与货币补偿相当。

第十  应急征用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事项及与应急征用无关事项,不纳入应急征用补偿范围。

征用实施单位参照本行政区域应急征用情况发生时租用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给征用人补偿。

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与应急征用补偿有关的原始凭证及文件、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  被征用人提供专业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补偿专业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补偿的工资费用按照专业人员在其单位工资清单上的实际工资额计算;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补偿的社费用根据社保部门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社缴费明细按日计算,仅补偿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按照对应年度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确定。

专业人员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不予补偿,由被征用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社会保险不属于财政预算拨付的部分,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予以补偿。

法律法规对专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费用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造成被征用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停产停业期间需支付的水电承包费职工工资等必要费用,时间按日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一)有明晰会计账目的,按照账目记录的月度费用发生额和实际征用天数折算后予以补偿;

二)无明晰会计账目的,根据近3个月实际发生费用的单据计算平均月度费用,按照实际征用天数进行折算后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造成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应当在在保险理赔后,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

二)灭失、无法维修、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者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综合征用时间、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征用实施单位送达应急征用财产使用情况确认单,应当同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征用人提交补偿申请所需的资料,明确提交时间。

第十  征用人申请补偿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或者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用实施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应急征用决定、天津市应急征用明细表、天津市应急征用财产使用情况确认单、被征用人对于物资的权属证明或者权利证明、财产毁损或灭失情况证明、申请补偿金额及有关凭据、投保及理赔情况等

被征用人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第二十条  征用实施单位受理补偿申请后,应当及时归集汇总,核定补偿金额与被征用人对补偿具体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征用实施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征用实施单位承担。补偿金额后,填写应急征用补偿金额确认表(附件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征用实施单位按照补偿金额确定情况拟定补偿方案

第二十  征用实施单位将补偿方案报送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补偿方案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征用实施单位拨付资金,征用实施单位作出应急征用补偿决定并将补偿金送达征用人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应急征用补偿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社会的监督。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征用后的当年12月底前,形成本单位应急征用补偿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应急补偿经费的保障并及时拨付。审计部门依法对应急补偿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征用实施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遵守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应急征用补偿资金的,应当限期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支援本市行政区域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征用补偿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基本支出由财政全额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部门已经安排资金保障的应急征用补偿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应急征用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日起施行,有效期5

附件:1.天津市应急征用明细表

2.天津市应急征用财产使用情况确认单

3.天津市应急征用补偿金额确认表



背景介绍

    为了规范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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