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生产“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质效,指导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起草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至12月11日。公众可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whjgc@tj.gov.cn,或者邮寄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邮编:300220。
附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12月2日
(联系人:徐堃;电话:28051670)
草案正文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
“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质效,指导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不含加油站)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黑名单管理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纳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
(五)被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明知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情形,仍然采用的;
(七)企业或者企业从业人员一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黑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黑名单”纳入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本辖区企业进行核实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推荐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第五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市应急管理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二)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年度重点执法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五)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白名单”管理
第六条 “白名单”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综合评定、激励守信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三)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征信系统等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
(七)三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有关单位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八)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九)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白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企业自愿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白名单”纳入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核实汇总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推荐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第八条 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白名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将该企业从“白名单”中移除。从退出决定生效之日起算,退出“白名单”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纳入“白名单”。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注销或期满未续证的;
(六)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被吊销、注销或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对象,或企业及相关人员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正当手段纳入白名单的;
(九)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对退出“白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诉,市应急管理局应对申诉情况予以核实。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白名单”创建工作,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进行停产后复产验收;
(二)优先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标准化创建等帮扶指导工作;
(三)除投诉举报、专项整治、事故调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以外,减少执法检查,优先推行非现场检查、“综合查一次”等措施;
(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整改的,依法依规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并通过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开展行政许可临期提醒服务,在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等方式进行提醒;
(六)开展专家指导“上门”服务,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检式”隐患排查等,助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专家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优先推荐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
(八)按法律法规和本市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全生产“白名单”企业申请表
天津市安全生产“白名单”企业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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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概 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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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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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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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企业规模 |
大型()中型()小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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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企业属性 |
国有()民营()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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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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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安全生产类 认定及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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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声明(承诺) |
本公司承诺申请资格和条件均符合“白名单”企业认定标准,本公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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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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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质效,指导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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