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由于常驻作业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存在长期的、紧密的协作关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将直接影响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查看更多]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承包单位需在本单位常驻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查看更多]
是整个机构和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查看更多]
没有。《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虽然未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设置强制性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查看更多]
不可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查看更多]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查看更多]
危化品的认定依据目前为2015版《危险化学品名录》,您可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下载,建议您根据化学品的CAS号码进行查询,或咨询您所在地的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查看更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