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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只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吗?
发布日期:2025-05-30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不可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款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高于不设置机构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虽然未明确说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设人员的要求,但是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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