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虽然未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设置强制性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