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整个机构和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其他机构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定期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本条旨在从企业层面贯彻“三管三必须”原则,强调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承担综合职责,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方式,对其他部门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定期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这些职责不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领导个人或者其中某些人的职责,而是整个机构和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