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承包单位需在本单位常驻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将外包项目现场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该条款中所称“常驻作业”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在作业形态方面,承包单位的作业活动是发包单位作业环节的一部分,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存在紧密的协作关系;二是在作业场所方面,常驻作业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或者作业场所;三是在合作期限方面,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存在长期的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