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问答库  /  政策问答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新增了承包单位在本单位常驻作业的特别规定,该条款中的“常驻作业”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25-05-30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承包单位需在本单位常驻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将外包项目现场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该条款中所称“常驻作业”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在作业形态方面,承包单位的作业活动是发包单位作业环节的一部分,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存在紧密的协作关系;二是在作业场所方面,常驻作业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或者作业场所;三是在合作期限方面,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存在长期的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


相关链接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