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由于常驻作业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存在长期的、紧密的协作关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将直接影响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条例》要求发包单位将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这里的“统一管理”是指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担指导、督促、管理责任。发包单位可以在教育培训方面要求承包单位不低于发包单位在教育培训方面的管理标准,以保证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同发包单位作业人员达到同样的安全水平。具体由发包方还是由承包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如何开展,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