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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承包单位在本单位常驻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这里的统一管理是管理到什么程度?需要承包单位新进本单位人员同本单位正式员工一样进行本单位入厂三级教育吗?还是承包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入厂三级教育即可。另外,承包单位常驻本单位作业人员日常的所有培训考试等也和本单位正式员工一样吗?
发布日期:2025-05-30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在本条款中,由于常驻作业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存在长期的、紧密的协作关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将直接影响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条例》要求发包单位将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这里的“统一管理”是指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担指导、督促、管理责任发包单位可以在教育培训方面要求承包单位不低于发包单位在教育培训方面的管理标准,以保证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同发包单位作业人员达到同样的安全水平。具体由发包方还是由承包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如何开展,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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