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所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任务所耗费用,依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负责调动的市或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