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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应急〔2020〕1号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17 15:06


津应急〔2020〕1号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    

          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113    

联系人:杜红春联系电话:2820890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项目),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列入安全生产项目计划,并给予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安全生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范围    

第四条 安全生产项目的申报范围包括:    

(一)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    

(二)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补偿项目;    

(五)市级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及安全生产执法装备购置项目;    

(六)市级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项目和安全标准化达标奖励项目;    

(七)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发布年度安全生产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采用第三方评审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汇总编制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项目资金计划;    

(四)统筹和协调安全生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项目评估、项目检查和项目验收;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和稽查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承担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职责,并负责项目申报和管理的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总公司和各区应急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项目的申报工作,并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安全生产项目验收初审工作,定期将项目落实完成情况汇总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查、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在天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申请安全生产项目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第三方机构核定的项目申请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三)依据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专项资金用款申请,并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四)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接受市有关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查、项目评估和检查等。    

(六)完成安全生产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编制、收集安全生产项目验收材料,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申报安全生产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年度安全生产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合理,具有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年度安全生产项目申报指南中提出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收集以下安全生产项目申报资料:    

(一)安全生产项目申请报告。安全生产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项目目标与效果、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申请理由与方向、项目进度、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预计产生的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及用途(附具体预算方案)。    

(二)《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三)其他相关附件:    

1.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审批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    

3.项目实施单位经营状况、自筹资金及其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    

4.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证照复印件;    

5.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将编制好的项目及申报资料,按以下程序报送和项目初审:    

(一)市政府承担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含市应急管理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申报的安全生产项目,按内部程序审批后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项目及申报资料;    

(二)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及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控制在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问题;    

(三)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和有效;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有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项目及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项目论证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实施计划、支出需求及筹资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局签订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2),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第三方机构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意见,据此编制安全生产项目计划,报市应急管理局局党委会集体审议。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局党委会审议的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年度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单个项目的支持补助资金,原则上一次性安排。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再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2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项目调整、项目撤销或项目终止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收回专项资金。    

(一)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建设目标,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终止的处理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完成情况,作出是否收回项目资金的批复;    

(二)项目批复后,由于各种原因,在项目进度内,项目没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主管部门应提出撤销项目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原则上应作出收回被撤销项目专项资金的决定;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核准;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任务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情况和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完成、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编制、收集完成以下项目验收资料:    

1.项目结项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等;    

2.项目结项决算报告。整个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    

3.其他验收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中标通知书与合同,与项目验收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申请书见附件3),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验收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归口行业、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同类项目可以集中组织验收。    

形成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转固定资产手续,进行产权和财产物质移交并登记入账,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对安全生产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专项资金安排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实行重点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项目,对安全生产项目实施情况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安全生产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查、评估和检查的;    

(五)未按要求建设实施安全生产项目,延期两年以上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将暂缓受理其新申报的安全生产项目,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一)本行业、本区域安全生产项目变更情况较多的;    

(二)本行业、本区域安全生产项目验收工作进展缓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75日止。原《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规〔201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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