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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和部分2019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17 17:19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9号)和《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应急〔20201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度部分2019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8年度下达的(第一至三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项目(项目验收清单见附件1)及部分2019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共计29个项目。    

二、验收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验收。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及项目验收指标、质量等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验收。对项目经费包括专项资金核算使用、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审;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验收。对项目的组织、制度保障、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等情况进行验收;    

(四)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效果、项目安全效益与社会影响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三、验收程序与方式    

项目验收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所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考核项目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实施成效。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完成编制、收集项目验收资料(项目验收资料清单见附件2),于20202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主管部门初审     

项目主管部门参照《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初审程序和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项目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清晰,签字、盖章部分是否完整;    

2.项目是否存在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问题,经费预算是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    

3.项目是否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4.其它必要的审核内容。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5日内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交与项目实施单位;材料不齐或不清晰的,退回整改。    

(三)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第三方机构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后的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方机构组织归口行业、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四、验收结论    

(一)合格。按照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    

(二)不合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的;    

2.提供的项目验收资料不完整,相关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和技术路线的;    

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的。    

有关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制、收集整理项目验收的相关资料,并对填写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应急管理局规划发展处要积极做好项目验收的协调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有关项目验收的具体工作。    

(三)第三方机构要对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项目验收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附件:1.2018 -2019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清单     

2.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2020115    

(联系人:杜红春;联系电话:282089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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