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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办公关于做好2014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津安办〔2014〕5号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4-01-20 00:00

 

市安办公关于做好2014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2014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切实排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令)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县级试点工作的通知》(统计函〔2013〕19号)的工作要求今年将在我市范围推行隐患自查自报体系建设,推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全覆盖,零容忍”的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2013年在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有序开展,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准时上报统计数据,特别是津南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开展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县级试点工作,很好的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但我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仍存在着迟报数据、数据不符合逻辑、上报的数据覆盖面不够,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水平,促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转型”,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定工作目标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核准监管范围内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任务目标、时间阶段,尽快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数据的“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并于124日前以传真形式上报《2014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联络表》(见附件1)。

二、明确工作要求 确保数据质量

(一)工作任务

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试点工作,逐步将报表中的行政执法检查统计数据转变为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统计数据。

(二)报送要求

各区县要认真学习、借鉴津南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县级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区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每月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面推行本辖区隐患排查自查自报体系建设和统计试点工作,并结合《2013年各区县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表》(见附件2)中的统计局法人单位数量和上一年度上报的统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核准辖区内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于124日前,经单位负责人签章以传真形式上报《2014年工矿商贸行业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经营单位数量表》和《2014年交通运输等行业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经营单位数量表》(见附件3),核准后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不得随意进行大幅度调整。如需进行大幅度调整,必须由区县主管领导签字,提交书面材料,经市安全监管局核实、报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修改。每月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严格按照“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率,对出现未及时整改的隐患要建立相关台账,制定整改计划,完成时限,以传真形式每月上报至市安办,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不欠账”,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各委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全覆盖”的要求,于124日前,经单位负责人签章,以传真形式将核准后的《2014年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表》(见附件3)上报市安办,并按照“零容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对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凡未及时治理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和未按期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主管部门要加强其整改进度的督办,做到查出隐患,第一时间治理隐患,不留死角,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报送时间

1)每月3日前,各区县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见附件4)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见附件4);各委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以传真形式上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见附件4)。

2)每月6日前,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章后,以传真形式报送至市安办。

3)如遇节假日或其他问题无法按规定时间上报,请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提前与市安办进行联系、沟通,确保数据准时上报。

 

附件:1. 2014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联络表

      22013年各区县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表

      3.2014年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经营单位数量表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情况表

 

 

2014120

(联系人:霍维丽;联系电话:28208952;传真:2820898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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