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5起触电事故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进入夏季以来,特别是进入七、八月份,我市接连发生5起触电事故,造成6人死亡,现就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2013年7月9日,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修船厂1名工人在移动高空车时,车体旋转的作业臂将连接高空车的外接供电电源线碾压破损,造成该工人(男,24岁)触电死亡。
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线路维护工人,在西青区杨柳青镇十二街一电线杆上带电进行接线作业发生触电,造成该工人(男,33岁)死亡。
2013年8月2日,由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项目,承包机电工程的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名施工工人进行安装空调风管作业,其中一人使用手电钻打眼发生触电,造成该工人(男,51岁)死亡。
2013年8月4日,由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滨海新区开发区利时康(天津)机械有限公司厂房改造扩建工程,1名工人(男,52岁)在厂院西侧工地整理供临时照明用的自制碘钨灯具时发生触电,另1名工人(男,21岁)施救,造成2人死亡。
2013年8月6日,宁河县现代产业园区的天津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污水站加药处理池中接触带电的电缆线轴时触电,造成该工人(男,25岁)死亡。
上述几起触电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事故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失管失控,施工、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位,安全防护措施缺乏。特别是在分包、转包作业施工项目过程中,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在用电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等防护措施;对用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不及时,电气线路破损漏电仍在继续使用;对招用的工人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从业人员安全用电知识匮乏。这些事故的发生,也暴露出在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一些单位和部门领导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安全检查不认真,不扎实,存在死角和盲区。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对发包、承包单位作业施工安全检查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5起触电事故,认真查找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发包、承包作业施工中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漏洞和盲区,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加强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承包、分包队伍的准入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资质审查,认真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一级管理一级,一级检查一级,对承包、分包单位的作业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以包代管。要认识到承包、分包单位发生事故,最终与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是脱不开关系的,是推脱不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特别是对纳入到企业作业过程中的外来工人,要当作本企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对承包、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必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
二、对用电安全实行严格管控
各单位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电安全审批制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使用临时用电器具、设备;建立健全电工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制度,严禁无电工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电气安装和维修维护;建立健全用电监护制度,严禁未设监护开展用电施工作业;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电气设备设施和线路;建立健全用电防护设备配备制度,严禁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从事用电作业;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未经培训教育人员从事用电作业。同时,持续开展对现场作业临时用电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用电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证人员操作证上岗;电线是否私拉乱接、电器是否老化、线路是否破损、电器漏电保护装置是否确定合格。特别是对电气设备用电要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接零接地措施要可靠等环节开展重点检查。
三、切实加强安全用电培训教育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依法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对用电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强化对农民工安全用电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用电的操作技能。各单位要针对夏季电气设备设施、线路因潮湿易发生意外泄漏,人体因大量出汗和皮肤裸露易导致触电事故的特点,对作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用电专题培训教育,特别是要强化对现场临时用电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用电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严格执法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的同时,对违法、违规用电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执法,严厉处罚。特别是对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假证、废证、过期证等行为要严厉打击。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上述5起事故要认真进行调查,严格对事故涉及存在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以及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事故责任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特别是有瞒报、谎报、迟报等情节的进行上限处罚,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事故处理及结案的情况纳入区县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本《通报》要转发至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各基层单位。
2013年8月15日
(联系人:言金明 ;联系电话:2820887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