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提高我市安全培训工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 人:姜 玫
联系电话:28208763
附件: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2013年2月25日
附件
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各类人员安全责任,有效防止“三违”行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决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及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三、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承担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二)严格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三)严格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四)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聘用的:“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五)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实施方案,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六)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企业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四、做好安全培训基础保障建设
(一)强化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根据需求,规划 “十二五”期间全市安全培训机构布局,支持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申报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具有一家以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五家以上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四十家以上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我市《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评估)》标准,每年将对我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培训管理、培训秩序、培训质量等方面进行复审评估。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三)加强安全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进一步完善教师选聘、考核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的专业、年龄结构,保证专、兼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交流演练。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四)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
五、扎实开展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一)强化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半年内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持有效执法证件上岗。每年对在岗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专业培训。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本系统监管监察人员安全培训,着力提高监管监察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鼓励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积极参加工程系列安全专业的职称评审。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央驻津企业、国有企业、和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全部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持证率要达到100%。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区、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持证率要达到100%。危险化学品、受限空间、有色、冶金等重点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参加统一的考核,持证率要达到100%。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三)强化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班组长、农民工、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要大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按照《决定》要求,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强化企业自主培训。
六、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一)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各培训机构应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培训推动组”,不定期参与安全培训机构日常教研,旁听培训课程,定期通报推动结果。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训制度。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三)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四)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在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设立考试中心,在各区县设立考试点,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全面实施计算机考试。加强考试监管,严肃考试纪律。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培训考试检查组”,对全市安全培训考试工作进行巡视,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 ,进一步规范考试发证管理。
七、加强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一)严格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发挥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部分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二)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三)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责任。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健全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教学,严格学员、教学、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学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考试档案。
(四)加强安全培训舆论监督。将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全市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安全培训中存在问题的部门和机构。广泛宣传安全培训重要地位和作用,落实奖励举报安全培训隐患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决定》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实质,提高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形成学习贯彻《决定》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责任。认真履行安全培训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大安全培训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并于 3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蔡宏斌,联系电话:28208763、28208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