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连续发生三起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为此国务院安委办下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对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提出相关要求。2010年4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等三部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通知》,做出具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本地区、本系统交通安全情况,特别是今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区县、部门要专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迅速扭转被动局面。各级公安、交通、安监、公路、海事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水上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严厉整治运输车辆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非法违法行为。一是市公安交管局联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市政公路等部门,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路段和存在隐患的桥梁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治理意见。二是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交通事故,查找在交通管理、道路设计、安全设施等方面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三是全市增设13处公路24小时检查站,对7人座以上客车严查超员交通违法行为。高速公路支队严格落实24小时巡查勤务,利用主线站或服务区加强车辆检查。四是市政公路部门开展治理拉运砂石料、钢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专项行动,坚持省际结合部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24小时联合执法。加大对搅拌站、在建工地、物流集散地、运输企业、钢材生产等源头单位的巡查监管力度。
三、加大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各级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企业安全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再审批新的客运线路。二是客运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检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硬件条件,提高车船技术状况。三是加强对公交、出租汽车和水上旅游经营企业监管,重点对老旧车船电路、油路、灯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车船消防器材和安全防火设施配备情况的检查,建立台帐;对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车船,禁止运营。
四、强化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运营车辆的管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技术保障水平。一是加强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加强诚信考核;对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员,由相关部门给予吊销驾驶证、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二是加强客运车辆运行动态监管,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设备,按照三部局职能划分,实现安装车载终端的车辆运营数据信息化管理。年内力争完成10000台出租汽车车载终端(GPS)的安装调试,全面启动公交车辆车载终端的安装。三是强化客运场站管理,客运场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对公交、出租场站等车辆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站内消防器材、安全措施、运行秩序、车辆停放情况,对油库、危险品库等重点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五、加强渡口渡船、水上旅游和涉水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各有关部门、各涉渡的区县政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通力协作,建立联合监管模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一要加大对渡口、游船靠泊设施的整固和码头设施维护,加强对渡船、游船救生消防等设施的配备以及渡运车辆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管。二要做好海河上游旅游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控,严禁船舶超速超载行驶,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三要依法履行渡口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坚决予以取缔;加大渡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老旧渡船更新改造,不断改善渡运条件,确保百姓出行安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隐患,落实责任;完善应急机制,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机制正常运行。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大监管处理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5月23、24日两天内,全国连续发生三起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5月23日凌晨3时许,在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铁岭至朝阳高速公路306公里处,一辆号牌为蒙Fl8597(挂车号牌为蒙F3806挂)的半挂货车(个体运营户,驾驶室乘3人,载货核载33吨、实载57.32吨)自鞍山市驶往内蒙古兴安盟,因在沈通高速公路错过出口,驶入长深高速公路后进入彰武服务区,掉头后逆行,与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一辆号牌为津AB2626的星凯龙牌卧铺大客车(核载36人、实载54人,含1名婴儿)相撞,导致两车起火,目前已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蒙Fl8597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载逆向行驶;大客车严重超员,是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原因。
5月23日13时47分,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勤劳镇呼兰河绿野山庄河段李贵渡口,一辆号牌为黑Ml5826的宇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3人)驶上一艘渡船后坠入河中,目前已造成6人死亡、l4人下落不明。据初步调查,该渡口、渡船、肇事客车均为非法运营,司机非法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客车司机在渡船上移动车辆时操作不当所致。
5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境内国道050线3009公里处,一辆号牌为粤BC0607的大客车(核载55人、实载55人)与一辆号牌为桂MA3308的大客车(核载37人、实载28人)发生正面相撞,目前已造成l2人死亡、2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粤BC0607大客车违法占道行驶与对方相撞所致。
近期交通事故多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46号)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切实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水上交通和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走过场、铁面无私,狠抓责任落实,严厉查处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二、各地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加强营运驾驶员、营运客车安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动态监管,实施联合监管,加强执法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
三、严厉整治运输车辆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继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道路执勤执法,落实对营运客车登记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把营运客车市场准入关;加大对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查、严惩的工作态势。要严格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落实运输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做到查处一起、转递一起、抄告一起,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特别是大客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推动客运企业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视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
五、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渡运安全。各地要加强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其制定整改计划,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特别是目前已进入汛期,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六、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事故责任者处理的落实情况,真正做到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要深刻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