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安生〔2017〕17号
市安委会关于下发安委会会议等制度的通知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安委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安委会工作有序运行,按照市领导要求,市安委会对《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等4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下发执行。
相关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发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安生〔2014〕11号)废止。
附件:1.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
5.天津市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2017年8月24日
(联系人:言金明;联系电话:28208875;传真:2820880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决定,或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等决定;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等决定;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决定。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一般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等,主要议题是听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一般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相关行业领域、区域及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员等,主要议题是研究解决某一行业领域、某一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研究提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一般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主持,参会人员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联络人员等,主要议题是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布置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各项要求。通常情况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也可采取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上报安全生产阶段工作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安全生产工作简报、通报等形式开展。
第七条 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如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牵头部门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和佐证材料,并事先书面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对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持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安全事故及问责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
(五)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
第三条 通报以下发文件、简报、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通报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第五条 通报频次依据具体工作要求确定。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工作。
第七条 通报中存在问题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反馈整改情况的,在安全生产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检查督查制度。
第二条 检查督查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 。
第三条 检查督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督查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开展的检查督查需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应制订详细检查督查方案,明确范围、目标、时间、形式、内容、职责和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检查督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检查督查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直至事故隐患全部整改完毕;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可以实行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吸取事故教训不及时、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活动不到位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约谈,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七条 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下达《督查通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安全生产相关文件,一般由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上报。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相关情况的要首先报送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市级行业领域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允许越级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必须要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拟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发文的,应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提出请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下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文办理,文件下发由提出申请单位负责。拟发文件内容涉及到其它部门的,应由拟发文单位征求其它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第五条 拟发文单位对文件内容负责并确定发文范围,同时做好文件落实的组织部署、工作推动、信息报送和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天津市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采取每月进行上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每月5日前上报上个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7月5日前上报上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1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检查、执法等情况;本区域、行业领域、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处罚、问责等处理情况;其它相关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的做法、典型经验要详细说明。与此同时填报安全生产(每月)情况报告表。
第四条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将作为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的重要内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会议材料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上报时间、具体内容等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上报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视情况进行问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