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安办〔2018〕20号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监局、市市容园林委: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进行征求意见,请各有关部门于5月28日(周一)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公安局消防局。(联系人:董旭;传真:27351095;电话:27351095),请在修改意见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018年5月25日
(联系人:董旭;联系电话:27351095;
电子邮箱:jdglc2017@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在我国迅速普及,日渐成为城乡短途出行的便捷交通工具,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也急剧增加,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因电动自行车引发较大以上亡人火灾34起、亡142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总数的11%和9.6%,其致人死亡率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火灾事故。为此,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18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要求,深入治理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一批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一批维修改装行为,严格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明显普及、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标准规定。结合国家层面的电动自行车有关标准、规范和我市综合治理情况,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造和使用管理规定,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鼓励电动自行车产销企业提前按新国标组织生产,对库存产品进行回收、改造,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新国标的产品。
(二)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为综合治理工作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普及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11月)。按照综合治理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等问题排查整治和联合执法,制定、修订相关法规标准。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各区、各部门要于12月25日前完成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总结工作。各区政府要牵头组织对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综合治理部署不到位,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业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继续开展整治。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区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出台国家层面相关文件的贯彻实施意见,制定、修订地方法规标准。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过渡期间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制定我市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将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和产品全部检查一遍,督促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落实电路规范敷设、充电过载保护、材质防火阻燃等要求,严厉查处降低生产标准、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要建立并定期更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名录“白名单”和“黑名单”(附件1),向社会公布曝光,并函告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调度全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统计填写《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执法统计表》(附件2),每月底汇总至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将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商家、维修经营者全部检查一遍,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违规改装组装等违法行为。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市市场监管委要定期调度全市电动自行车流通改装监管工作,统计填写《天津市电动自行车流通改装领域监管执法统计表》(附件3),每月底汇总至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市规划局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督促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市建委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停放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充电设施。
市民政局负责在管辖的居民社区内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停放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充电设施。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要针对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情况,统计填写《天津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4),每月底汇总至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市公安局要结合正在推动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依法负责在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的管理工作中,对电动自行车来源、使用合法性进行监管,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鼓励车主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
市容园林委依法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要分别将各区排查检查情况梳理汇总,填写《天津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每月底汇总至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四)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要组织住户签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承诺书,开展隐患风险自查自纠,自觉杜绝购买使用不合格产品、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消防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立即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市公安局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涉及工作任务的部门要根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治理实效。各区政府要明确有关负有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监管合力。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查办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惩处一批严重违法人员,销毁一批不合格产品,促进市场秩序不断完善。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区要将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安全生产巡查督查的必查内容,既要查居民小区和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也要查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治理工作是否到位。综合治理期间,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发生火灾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从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环节实施责任倒查,切实以强有力的问责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涉及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8年5月29日前报送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从6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传真:27351095,电话:27351095,邮箱:jdglc2017@163.com。
附件:1.天津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名录“白名单”和“黑名单”
2.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执法统计表
3.天津市电动自行车流通改装领域监管执法统计表
4.天津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情
况统计表
5.天津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