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办关于2024年下汛的通知
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各工作组,水务集团,各区防指:
根据《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情及天气情况,市防办定于9月15日24时起防汛转入日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防指市区分部办公室、各区防办要继续组织做好非汛期建成区排水工作,市防指防潮分部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要继续组织做好防潮工作,蓟州区防办要继续组织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二、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区防指要开展汛后工作检查,并结合汛期降雨应对工作中发现的“四防”突出问题,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通过建立工作机制,纳入超长期国债项目,进一步提升防汛减灾能力。
三、各物资管理单位在下汛之后要及时补充消耗物资,保养检修防汛设备,继续做好基础保障工作。各区要加快基层防灾减灾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加强采购防汛应急装备设备的使用培训和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发挥作用。
四、今年降雨总体偏多、极端天气多发频发,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密切关注汛后天气变化,根据雨情提前启动预案,及时“叫醒”“叫应”各级责任人上岗到位,果断采取“关停限避”措施,确保我市安全。
五、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今年汛期工作经验,深入剖析短板弱项,提前谋划改进提升举措,形成总结报告并加盖公章,于9月25日前通过“天津市应急防汛指挥调度系统”或传真反馈至市防办。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