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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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07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四〔2014〕40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安监管四〔2014〕40号

 
 



  

 

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工贸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或系统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将《通知》转发至各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要督促各有关工贸企业严格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企业内负责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审批的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流程,完善应急预案,推动企业扎实做好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切实防范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有关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明确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适合企业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案,按计划、按要求有序推进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切实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程序;要加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员工正确辨识工作岗位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相关作业的知识技能,提高员工应急救援处置和自我防护能力,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不断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工贸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各集团公司要对系统内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街镇、园区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改;要加大执法检查和整改治理力度,发现安全隐患一律下达执法文书,严格明确整改时限。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要实施严厉处罚。

 

 

 

201469

(联系人:吴洪涛;联系电话:28208790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2013年,全国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以上事故67起、死亡269人,分别占工贸行业较大以上事故的41.1%39.9%。事故暴露出部分工贸企业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检测不通风盲目作业;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等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遏制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的现象,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避免盲目施救,遏制事故多发态势。

二、主要内容

(一)要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确认

1. 要摸清本企业有限空间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审批表可参考附件)。

2. 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作业安全负主体责任。

3. 要对本企业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技能。

4. 要制定可靠有效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要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逐条进行确认

1. 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 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 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 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

6. 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监护人员;

7.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 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三)大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暂行规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技能。

1.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2.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重点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本文转发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零容忍,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三)坚持常抓不懈。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量大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钉钉子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抓出成效,实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化管理,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附件: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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