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我市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石油天然气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石油天然气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底前,我市所有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一级标准化申请、评审程序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的相关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申报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标准化一级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完成自评后,须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安全监管局在其《评审申请书》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企业将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开展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后,需到市安全监管局进行备案。
(二)二、三级标准化申请、评审程序
1.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石油天然气企业自评,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2.石油天然气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的相关要求,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申请评审。各石油天然气企业根据自评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向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提出书面评审申请,上报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
4.评审、报告。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收到评审申请后,从市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应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评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5.审核、公告。市安全监管局对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6.颁发标准化证书、牌匾。经过市安全监管局公告后,由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此次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涉及范围是所有在我市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包含从事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作业的油田技术服务单位。在我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外省从事相关作业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也需在我市进行标准化评审。
(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凡在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石油天然气企业,我局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将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自2014年1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否则不予办理。新建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9个月之间,提交标准化评审申请,否则我局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将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直接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需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登记证书后一个月内,到市安全监管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013年10月12日
(联系人:郝磊;联系电话2820892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