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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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对《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09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三〔2013〕24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9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13430日前反馈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联 系 人:高 

联系电话:28208722

附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13326


 

附件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该《办法》,以下情况也应依据《办法》的具体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

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涉及单独立项的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输送进口液化天然气(LNG)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应注明自有储存设施或租赁储存设施)、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在经营方式中应注明“港口经营”。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办法》:

1.经营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的;

2.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不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

3.经营车用燃料(如柴油、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

二、审批权限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审批、颁发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2.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使用跨区、县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滨海新区审批权限下放情况另行通知。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市内六区、滨海新区大港、保税区内新设立的无自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分别进入河北区、滨海新区大港和保税区的天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在此之前所办理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自该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自行作废,不再作为企业工商年检的依据。新设立、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仓储)企业应从即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办法》要求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三)《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所在地”,依据该条款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确定;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四)《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

(五)许可范围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填写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品名。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规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七)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顺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是指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

(八)在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意义,妥善做好许可工作衔接。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细化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办理相关申请,妥善做好新旧法规的衔接过渡工作。

(二)严格准入,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准入审查,依法实施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证书(复制件),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企业不予延期换证;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的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企业,可直接延期换证。

(四)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季度下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季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并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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