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安监管规〔2015〕14号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安全评价机构中开展“安全
评价技术服务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1号),进一步提升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服务水平,定于2015年在全市安全评价机构中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质量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以“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为主题,以“规范从业行为为宗旨”组织全市安全评价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恪守法制、公正、诚信原则,规范从业行为,更好、更有效地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当好参谋助手,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挥技术支撑保障作用。
二、活动主要内容
(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1.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技术支撑条件建设。完善基本装备和基础软件建设,满足安全评价的标准要求;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评价方法,不断丰富业务技术手段,完善业务技术方案,提高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二是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在数量和结构达到国家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改善队伍结构。建立完善专家队伍,为专业技术服务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对安全风险因素和隐患的辨识分析能力、对装备和技术手段的运用能力以及对生产经营安全系统的分析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培训,严格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开展业务。四是加强和完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过程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持续改进的业务运行机制。
2. 自觉服务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一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标准化,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二是结合安全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点行业领域带有普遍性的安全生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三是在开展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安全漏洞的,要及时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执业,规范专业服务行为
1. 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服务。一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设立和运行,不得采取挂靠、租借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违规手段获取资质。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得隐瞒或掩盖执业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漏洞和缺陷等,对作出的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要依法依规执业,坚决抵制来自外部的干扰,维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建立诚信体系,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签订岗位承诺书,完善诚信考核细则,规范从业行为,营造诚信环境,杜绝出具虚假评价报告。二是坚持主动公开,持续推动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按要求开展评价报告在天津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报备工作。三是进一步适应市场,规范自律,坚持法制、公正、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规范诚信的服务使企业信任、社会满意。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5年1月)。组织召开全市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会议,就活动内容及时提出要求,动员部署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防范事故见成效”活动。
(二)组织实施(1-9月)。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围绕如何提高自身能力、规范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等内容,明确目标任务、计划和落实措施,并认真推进实施。
(三)抽查评估(10-11月)。市安全监管局将成立检查小组,结合评价机构分级管理评选工作,对各评价机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总结推广(12月)。安全评价机构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围绕提高能力、规范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提炼经验和措施。市安全监管局将召开总结会议,对技术服务质量提高突出的机构进行表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要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和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大投入、明确责任分工,主动为活动开展创造条件。
(二)狠抓落实。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组织,通过更新装备、建设队伍、完善制度,切实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运行,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三)注重实效。市安全监管局业务处室要把握“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年”活动的方向,将活动开展与监管工作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015年3月6日
(联系人:于宝丹;联系电话:2820890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