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安监管执〔2016〕52号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
2.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 截至2016年7月31日)
2016年10月12日
(联系人:韩瑞;联系电话:2395715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推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按照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序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依法实施、务实求实、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和协同推进原则,将随机抽查作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随机抽查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得到普遍运用,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同时,让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较为全面、准确了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随机抽查的重要事项和依据,以便其对照自查、整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严防较大事故,管控一般事故,减少各类事故,从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续稳定好转。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明确随机抽查主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实施随机抽查的主体。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按照行政区域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各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工作。各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内随机抽查工作。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依托市安防网、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和现有业务系统建立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区分不同行业领域、满足不同执法需求。市安全监管局随机抽取名录库主要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抽查对象构成。
(三)建立监管执法人员数据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力量和装备,结合监督检查对象及内容等,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人员数据库,以便在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随机确定执法人员。
(四)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技术特点,在确定技术专家组成结构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
(五)编制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厅函〔2016〕256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本地区的实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补充完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行前必须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市安全监管局实施随机抽查的具体责任单位为各监管执法处室,随机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以及“两化”(标准化、信息化)体系中要求的事项等。
(六)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要切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尤其是要考虑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监管执法力量的调配等因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监管力量、监管工作情况及监管对象特点等,合理确定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对象的比例。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管,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对投诉举报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和频发、受到过行政处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生产经营危险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季节、党和国家重要政治活动以及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要定向随机抽查。
三、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
(一)抽取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根据自身监管职责分工,从本部门的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
(二)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机构或者负责“双随机”具体工作的机构按每一个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对象,从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每一组执法检查人员一般由具备执法资格的2名以上监管执法人员组成。
(三)抽取专家组成员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机构要按照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技术特点,在确定技术专家组成结构的基础上,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5名专家。技术专家原则从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凡与被随机抽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隶属同一主管部门或为被抽查对象曾经提供过评价、检测检验、设计、标准化评审服务等工作的专家,必须回避。被抽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直接聘请行业内知名专家或国家专家库有关专家。
(四)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制定书面现场执法检查计划,明确具体的现场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并根据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长期保存。
(五)实现抽查成果综合运用
要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法守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隐患严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严肃查处,从重处罚。坚持 “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开曝光,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企业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随机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反馈。
四、加快随机抽查执法配套机制建设
(一)加快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建设
为充分发挥“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功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执法平台,进行提升改造,建立和完善“双随机”抽查信息库,包括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库、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行业专家信息库、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库、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信息库以及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日常隐患排查动态信息库等。要加快市、区安全监管系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推进监管执法信息互联共享。
(二)探索开展联合抽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权限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本部门实施随机抽查的牵头单位,相应调整充实一线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严格落实“谁抽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双随机”抽查的监管执法效果。市安全监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负责协调和处理“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注重宣传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随机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